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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茂名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堂日常经营管理,提升食堂保障服务水平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我局制定了《茂名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20日至9月28日

2.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茂名市教育局反映(信函以基础邮戳日期为准)。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提倡实名反映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五路6号大院茂名市教育局(安保科)

邮政编码:525000

附件:《茂名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教育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茂名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堂日常经营管理,提升食堂保障服务水平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校食堂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内食堂。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服务教学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学生自愿、安全卫生、营养均衡、价格公开、勤俭节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以自主经营为主,对学校管理服务能力不足或不具备现场制作条件的,根据管理权限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委托经营或配送模式。学校委托经营食堂实行“零”租金,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实行委托经营食堂的中小学校,不得向受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制定全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制度、食堂财务制度等,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监督考核;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食堂日常运行服务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或配送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环境整洁、功能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完好、餐具消毒卫生、操作流程规范,符合集体用餐卫生要求,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完善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等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认真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按规定聘请食品安全副校长,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卫生、健康、节约的饮食习惯。

第十条 中小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教职工、家委会、家长代表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学校校领导、中层管理人员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有关信息。采用自营食堂或托管方式供餐的,依实际公开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蔬菜农残抽检情况、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采用配送单位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同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完善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由专人负责留样。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不得少于125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留样盒中按秩序存放在留样冰箱保存。留样盒外部应贴有标签,详细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日期、时间、留样量、餐次、留样人员。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留样食品保存48小时。留样冰箱应有温度显示,并长期稳定在2-8℃之间。

第十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严格落实《茂名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科学制定带量食谱,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食堂应建立独立的食堂账户核算体系,正确核算伙食成本,按月公布膳食收支账目,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做好饭堂收支费用公示。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加快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确保学校按照就餐人数等实际情况完成投保工作,降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压力。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各类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可由单个学校或多个学校组团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招标工作应遵循质优价廉、择优选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广泛征求家委会、家长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服务期采购不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考核合格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其它各类采购服务期不超过一年。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可采取分类招标并选取多个供应商或统一招标选取一个供应商的模式。个别食材、调味品采购实施过程中若无供应商响应或急需采购的,应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采用委托经营模式的中小学校要参与监管经营单位的食材采购,要对经营单位明确采购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经营单位供货前须向学校提供采购过程性资料、合同、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和食材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待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供货,相关资料学校应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各类服务供应商在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时,必须向学校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保证金,并在协议/合同中明确。风险保证金额度由学校和服务供应商共同商定,由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服务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等各类事故,且师生满意度测评达到学校考核标准,风险保证金于每年协议终止时无息全额返还。

第四章 食材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明确食材管理具体负责人,完善食材管理的内控制度,加强食材验收入员的培训,严格食材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材验收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由食材供应商、食堂仓库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监管人员等人员参加,主要对送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分销合格证明、蔬菜农残检测报告、食品合格证等材料进行核查,核对送货数量、品种并现场称重核对,查验食材外观品相、气味、质量等。所有票据现场验收入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办理入库时应按现场验收结果填写入库单,入库单应包含食材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时间、保质期、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由仓库管理员、食堂现场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办理出库时应检查食材质量,根据使用需求填写出库单,出库单应包含食材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时间、保质期、出库时间、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由仓库管理员、食堂现场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签字确认。

第五章 操作加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也不得加工制作。加工操作环节的监管应在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实际加工操作时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布局和工艺流程。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要分区防止,避免交叉污染。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不规范配餐。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严格餐饮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工作,首选热力消毒方式。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实际要求,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应存放于密闭清洁的保洁柜中,防止被污染。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和就餐区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无明显异味,排水顺畅。应按照物理防治优先、化学防治有条件使用的原则做好食堂有害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运营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对原材料采购、验收、存储、加工、设备管理、销售、环境卫生等实施细则,逐步推行原产地追溯机制,保证供应的各类食品全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管理。食堂用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随意雇用超过60岁的男性、超过55岁的女性。实行员工劳务外包进行专业化劳务服务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劳务外包企业,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定期组织对《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传染病预防常识及有关制度的专项学习、培训,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要按照建立并完善“明厨亮灶”视频系统,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每天一排查、每周一报告、每月一调度”的要求做好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并完善台账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各类服务供应商不得将经营权、服务权、供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终止合同。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等各类事故或受到市场监管、卫生、消防等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服务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将立即终止合同,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该服务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茂名市所有学校食堂各类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对供餐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和评议,每学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学校食堂师生满意度测评,测评人数不少于就餐师生总人数的50%。委托经营模式的学校食堂,测评满意度低于80%,取消服务供应商资格,学校终止合同并重新采购,该服务供应商不得参与下一轮本学校食堂“各类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茂名市教育局代管的市属高校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学校发展实际的食堂管理规定,并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茂名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