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制造种种借口,非但不执行国际公约,而且虐待战俘,奴役战俘,对中国和世界犯下了滔天罪行。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发生的日本侵华战争,是日本帝国主义在近代史上多次侵华战争中最疯狂最残暴的一次,也是其以失败告终的一次。
这场战争,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开始,到1945年9月日本投降签字,历时14年之久。中国军队进行重要战役200余次,大小战斗近20万次,歼灭日军150余万人,歼灭伪军118万人。
战争结束后接受投降日军128万人,接受投降伪军146万人。
但是,战争的最终胜利并不等于战争的每个阶段都取得了胜利,更不可能是每个战役和每次战斗都取得了胜利。
面对武装到牙齿的日本军国主义,在军事上、装备上、综合国力上都处于弱势的中国军民,在战争中曾多次失利。
中国军民遭到许多重大损失,有不少抗日军民被俘、被捕、被抓,关押进日本设在中国各地的战俘营。
据近年的不完全统计,在抗日战争中,正面战场进行大会战22次,国民党军队伤亡320万人;敌后战场进行大小战斗125165次,八路军、新四军伤亡58万多人。
中国军队共伤亡380余万人,中国人民牺牲2000余万人,中国军民伤亡总数达3500万人以上;中国财产损失600多亿美元(按1937年美元换算,下同),战争消耗4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
在死伤的3500万人中,有1000多万人都是战俘及劳工。据近年来核实,日军设在中国的战俘营、战俘收容所有100多个,关押战俘100余万人。
20世纪50年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在押的日本战犯时,华北几十个战俘营中只对济南、太原、保定、洛阳4个战俘营的日本管理人员进行了审判。
对掳往日本本土的战俘劳工,在135个作业场中,只有花冈、鹿岛等个别作业场的管理者受到了审判。
而以上审判只是对犯罪当事人的战争犯罪责任进行追究,并没有对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虐待奴役战俘劳工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家庭损失等进行审判。
既没有向受害者谢罪,也没有向受害者赔偿。反之,日方还竭力销毁罪证,掩盖事实,否认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