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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联合通告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加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共通辽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司法局现联合通告如下:

一、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伪造证据、滥用诉权等方式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和在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尚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虚假诉讼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虚假诉讼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上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凡是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虚假诉讼参与人主动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减少损失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如实供述、主动投案交代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如实供述、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如实供述、投案自首的,或者亲友举报或报案后,主动交代或投案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对于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对于包庇、窝藏、纵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员的,为其提供帮助、通风报信、毁灭证据的,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的,特别是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向全市范围内政法委及公检法司任何单位举报虚假诉讼线索,希望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人、知情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相关单位对举报人、揭发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身份信息将严格保密,并坚决依法保障举报人、受害人、知情人、证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对检举、揭发相关单位未掌握的其他重要犯罪事实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监督电话:

中共通辽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0475-8836346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4000-345-110

通辽市检察院:0475-2739578

通辽市公安局:0475-8885013

通辽市司法局:0475-8835461

中共通辽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2日

来源: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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