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男,1970年出生于上海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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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2017年7月,A公司为骗取钱款,由公司实际经营人金某伪造相关材料,向B公司谎称A公司中标“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器管理与资源池优化”采购项目,并谎称该项目的设备制造商为华为公司,授权供应商为C公司,让B公司作为中间商采购C公司的服务器再销售给A公司。

2017年8月14日,B公司就相关设备与A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同时,金某向C公司谎称A公司是华为公司的一级经销商,又谎称B公司中标上证所服务器项目,让C公司作为中间商采购A公司的服务器再销售给B公司。

2017年8月15日,A公司在没有收到相关设备的情况下,向B公司出具了货物签收单,致B公司误以为C公司已实际向A公司供货,B公司遂于8月23日向C公司出具了货物签收单。同日,A公司就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相同设备再次与C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B公司、C公司分别基于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就上述相同设备签订了采购合同。

C公司在误以为B公司已实际收到A公司相关设备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23日向A公司出具了货物签收单,并于8月30日向A公司出具了共计1,326.4万元的汇票。8月31日金某将上述汇票贴现,后用于偿还A公司债务。

2018年2月、4月,A公司向B公司共计支付了30万元货款,B公司随后将上述30万元支付给C公司。2018年2月、3月,A公司先后向C公司支付合同保证金共计264,990.6元。

2021年7月,相关单位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应材料,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公安人员提讯在提篮桥监狱服刑的金某,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A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违法信息核查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案发经过,证人杨某1、许某、沈某的证言、《B公司采购合同》《B公司销售合同》《制造商授权函》《华为公司回函》,证人杨某2、徐某的证言、《A公司销售合同》《认证证书》《担保函》《保证协议》《货物签收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档案机读材料、C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金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表A公司与被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金某因前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有漏罪尚未被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责令金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市C(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九万九千零九元四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