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一男子在健身房卧推120公斤杠铃时,杠铃砸下压到脖子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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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健身房监控画面

小刘(化名)是健身爱好者,经常去健身房健身,小刘以前还在涉事健身房担任过健身教练,后来虽然换了工作,却和健身房老板赵某成为了朋友。小刘配了健身房的钥匙,经常利用午休的时间,到赵某的健身房里免费锻炼,小刘还特意买了一个120公斤的杠铃,放在健身房内由其专用。

健身房的正常营业时间为下午2:30——21:00,2023年7月3日13:57小刘进入未营业的健身房挑战大重量杠铃卧推,小刘将杠铃从架子上取出后无力支撑,失控的杠铃重重压在了小刘的脖子上,小刘挣扎数分钟后无果,慢慢失去意识直至不能动弹。

在14:30左右,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来到店里,发现了压在杠铃下面的小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小刘早已失去了生命体征。当小刘的家属得知小刘去世后,便在涉事健身房摆放了一副水晶棺材,小刘的遗体停放在健身房长达一周,并向赵某索赔120万元。由于健身房停放尸体的原因,健身房无法继续营业、很多学员进行了退费,短短几天健身房就关门了。
赵某感到十分冤枉,明明是好心,却落得这般地步,没有对小刘家属进行赔偿。随后,小刘家属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定赵某承担九成责任,并赔偿近80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现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这个事情发传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觉得,赵某太冤枉,好心不得好报;也有人表示,赵某作为经营者,不应该在非营业时间允许小刘独自锻炼;但也有人发出疑问,赵某承担九成责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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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健身房

1.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保障进入其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小刘在非营业时间内独自进入健身房并使用健身器材锻炼,说明健身房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刘的死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2.文体活动参与者的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刘是该健身房的(曾经)教练,作为一个健身的专业人士,对“卧推120公斤杠铃”这一行为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小刘借助其与赵某的特殊关系,在非营业时间独自进入健身房,在无任何防护的情况下,使用与自己能力不相匹配的健身器材,最终酿成惨剧。小刘对自己的死亡也有过错,也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某、小刘对该事的发生都有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还需要更多细节来判定,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赵某担责九成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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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健身房监控画面

这件事情里,没有胜利者!作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不能因为特殊关系就“走后门”、“开绿灯”,要严守经营管理制度;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该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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