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退休时,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还是企业工作的人员,一些年龄较大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特别是在70、80年代参加工作的人员,可能在当时有过下乡、临时工、集体工等等特殊的经历,在今天办理退休时,都会面临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的问题。这篇文章从轰轰烈烈的下乡知青的特殊经历开始,就有特殊经历人群的工龄计算规定,现在来就说就是养老保险中视同缴费年限谈一些浅显看法。如有不对,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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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十年前,一群正值青春年华,风华正茂刚从中学毕业的学生娃,响应党的号召,怀着满腔热血,走出校门,告别父母,肩背被褥行囊挥别县城,胸怀朴实的梦想,一起下放来到了农村农场,踏上了人生的新起点,开始了终生难忘的知青生涯!昔日风华正茂的少男少女,如今是饱经风霜年过半百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了,一些人已经退休了,一些人正在办理退休或即将办理退休的路上。

1955年8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做好动员组织中小学毕业生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的社论,第一次提出动员城镇中、小学毕业生到农村去的问题。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审阅《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书稿时,加了“一切可以到农村中去工作的这样的知识分子,应当高兴地到那里去。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带有号召性的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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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是知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96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下乡上山的知识青年和其他人员必须坚持在农村抓革命促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知青返乡就地闹革命,积极投入“三秋”战斗,抓革命、促生产,停止串连,取消上山下乡知青建立的各种组织和联络站。

1968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著名文章:《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 文中引用了毛泽东的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要说服城里干部和其他人,把自己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的子女,送到乡下去,来一个动员。各地农村的同志应当欢迎他们去。”全国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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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家计委军代表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青年下乡工作的报告。1973年2月,国家计委劳动局提出的《关于动员安置1973年城镇应届毕业生上山下乡的意见》,要求各地准备迎接新的上山下乡任务,兴起新的上山下乡高潮。上山下乡运动第二次高潮的导火线是李庆霖与毛泽东的通信。1972年12月20日,福建莆田县小学老师李庆霖给毛泽东写信,反映知青上山下乡中的困难和问题。1973年4月25日,毛泽东复信:“寄上300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

1973年6月22日至8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知识青年工作会议。中共中央转发了《关于全国知识青年上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6条统筹解决办法。同时指出,“今后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1.插队,要适当集中,建立青年点,有条件的也可回老家落户;2.以下乡知识青年为主,由带队干部和部分贫下中农参加,在人民公社里建立集体所有制的青年队;3.在土地比较多的地方,单独建立以下乡知识青年为主,有带队干部和部分贫下中农参加,在人民公社里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场;4.到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林、牧、渔场。” 两个中央文件给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提出新的目标,掀起第二次知青上山下乡高潮。1976年12月,华国锋就在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指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是1977年的中心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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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的知青工作开始发生转折,首先是因为中央领导人达成共识:开辟新的经济领域,安置就业。3月,邓小平在同胡乔木、邓力群谈话时指出,要研究如何使城镇容纳更多劳动力问题。上山下乡不是长远办法,农民不欢迎。我们第一步应做到城市青年不下乡,然后再解决从农村吸收人的问题,归纳起来就是要开辟新的经济领域,做到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其他领域也要这样做。在邓小平等中央多数领导人的引导下,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在这场讨论中,上山下乡这一禁忌话题第一次被理论界破除。

1978年《中国青年报》复刊首月月底开设“红专通讯”栏目,与青年探讨“红”与“专”的问题;第二个月特别刊文向青年读者解答“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后又发表社论《把真理标准讨论推广到青年中去》。1978年10月31日至12月10日,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召开。那次会议正要讨论如何为知识青年“谋新局”、给上山下乡“稳刹车”。40天的会期暗含着问题的严重性,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直指“知青的路走不通了,出现了‘四个不满意’”,即农民对知青不满意,知青本人和其家庭不满意,城镇对口单位不满意,政府也不满意。11月23日,刚刚恢复出版的《中国青年报》以本报评论员的名义发表了《正确认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问题》的重要文章,将这场关于知青问题的大讨论推向了高潮。

正是基于邓小平把上山下乡纳入城镇就业轨道这一设想,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解决知青工作问题有了正确的方向。1978年7月4日至10日,国务院知青办召集京、津、沪三市知青办主任座谈,研究了城市如何广开门路、逐步做到多留少下的问题。到了7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些领导人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上山下乡方向,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少下乡或者不下乡,逐步解决上山下乡问题。

1978年10月31日至12月10日,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召开。会后,《中共中央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大会通过的《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决定调整政策,在城市积极开辟新领域、新行业,为更多的城镇中学毕业生创造就业和升学条件,逐步缩小上山下乡的范围,有安置条件的城市不再动员下乡。会议标志着知青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0年5月8日,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提出不再搞上山下乡。1980年8月,国务院知青办提出“能够做到不下乡的,可以不下”的意见。1980年9月6日,国务院知青办公室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发出文件明确指示今后安排毕业生能够不下乡的可以不下,实际上宣告了上山下乡运动的结束。1981年10月,国务院知青领导小组起草了一份《二十五年来知青工作的回顾与总结》对知青上山下乡运动的起因、发展、失误、教训等若干重大问题给出了基本看法。1981年11月,国务院知青办并入国家劳动总局,历经20余年轰轰烈烈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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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高考被恢复,大多数在农村的知识青年想方设法要回到故乡去。1978年冬在云南的知识青年以请愿和罢工的形式来将他们的要求表达出来。从1978年全国知青工作会议要求停止使用上山下乡的方法安置城市知识青年,到1982年,近2000多万知青通过招工、招生、征兵、替岗等多种途径安排回城,而直到1990年,对下放知青中的遗留问题才基本处理完毕。

1980年8月7日,国务院知青办提出了《关于当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的几点意见》,但是真正落实起来,并非易事,其中最难办的是关于插队知青的工龄计算问题。1977年9月3日,国家劳动总局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上山下乡插队和插场的知识青年,经招收为国家职工的,插队和插场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1980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在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中,为了鼓励知青上山下乡到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就业, 规定:从入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1981年7月7日,为了鼓励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规定城镇个体经营者可以从批准经营之日起,按实际从业年限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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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政策的出台,表明城镇青年,不论从事集体、个体以至上山下乡参加知青厂(厂)队劳动的,都可以计算工龄。但唯独把老知青多年插队时间给排除在外,这又使许多老知青对国家政策不满。知青返城后,由于插队农龄不算工龄,造成广大知青工作安排差,工资待遇低,精神上受歧视,内心苦闷压抑,经济上十分拮据。生活上遇到许多困难。在湖南湘潭县姜畲乡老虎岩生产队落户14年半后,1982年10月,回城工作的女知青萧芸冒着风险写了一封请求将下乡知青的农龄改为工龄的信。此信被转到湖南省委办公厅,加盖了湖南省委的大印,送给了胡耀邦。胡耀邦对这封信作了批示。不久,知青农龄转工龄,成为胡耀邦总书记落实政策“六年两千件”中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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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中央365号文件明确指出:知青在农村劳动期间的农龄一律计算到工龄中去。同年9月,知青农龄普查在全国展开,几千万知青的农龄变成工龄。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1985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对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插队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各省市、自治区也结合实际相继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规定。

一、下乡知识青年系指:

1、根据国家和各省市区有关规定,经组织动员并办理了下乡知青手续的,原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到各地插队(含插场或到"五·七"干校)或到原籍农村插队的知识青年;

2、按各地有关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知青办审查批准,补办了下乡知识青年手续的;

3、按国务院知青办和相关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甲地到乙地转迁手续,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转点的。

4、个人“回乡”,“投靠亲友”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包括易地转插的知识青年),经当地县知青办批准注册的。

5、一九六二年以来,城镇青年由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作为知识青年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

6、一九六八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十七周岁的;

7、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在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凡符合这个范围的,在其农村参加劳动锻炼的时间可与招工、招干、参军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一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后,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居民留在农村的子女不再作为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二、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2、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厂)期间参军,其入伍前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下列情况者,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1)下乡知青插队期间,担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农科员等职的工作时间;(2)城镇知青由知青办统一动员,组织参加修铁路的时间;(3)动员城镇居民上山下乡,干部下放农村或到“五·七”干校劳动,以及职工被错处理回乡,其随行子女经县以上知青部门已作为知青对待并办理了正式手续的,年满十六周岁后在农村或“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4)下乡知青在乡劳动期间,因工负伤,经县以上知青部门批准治疗的时间。

三、1、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计算为工龄的时间,必须是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在下乡期间擅自离开农村未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2、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山东省规定: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从农村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上述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工龄。下乡知识青年,经批准回城待业期间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回城招工后,擅自离职上学的,其招工后工作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工龄。他们的工龄,可将其下乡参加劳动的时间与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下乡知识青年在下乡期间,未改变知青身份,由组织决定从事其他工作的,视为在乡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

四、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厂)期间曾被劳动教养或判刑,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刑的,其服刑期间及服刑前的劳动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五、职工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其子女因受父或母的株连,随同父母由城镇迁往农村安置到国营农、林场劳动后,父母落实政策回城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职处理,其受株连随迁子女未经县以上知青部门作城镇知青对待,而直接顶招、招工进全民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年满十七周岁的劳动锻炼之日算起。

六、城镇知青于1970年至1978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被直接选送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可视同在职职工对待,按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第2条规定处理,即插队劳动期间,在校学习期间与毕业分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办理了病退、困退、撤点(不含经组织批准回城上学)等手续,收回城镇待业的,以其户口迁回城镇前在农村参加劳动时间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病退、困退返城待业或户口虽迁往农村,但本人返城复习功课,后再进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待业期间和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他们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只能按在乡实际参加劳动锻炼时间与毕业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再往后推的办法处理。

八、回乡知青参加修建铁路(含桥梁)等建设工程后,回原籍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工进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正式招工进单位工作之日算起。回乡知青在参加修建铁路等建设工程期间直接由本工程用工单位招收、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其工龄按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办理,即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九、知青属下列情况者,不得计算工龄。1、粮、户关系虽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未下乡参加劳动者;2、下乡插队期间因犯法判刑,服刑期间和服刑前的劳动时间;3、下乡插队期间犯错误,受“劳动教养”处分的时间;3、因病退、困退经县以上知青部门批准粮户关系由农村转回城镇后,其安排工作前的时间。。

十、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工龄的截止时间,以回城落户口之日为准。对个别有异议的,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其中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返城的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审定下乡知识青年的原始材料包括:动员城镇办理的下乡手续(证明),知青下乡或回城证件,补办或办理下乡知青手续材料和县以上知青部门审批件,招工(干)、升学、入伍通知书,离开下乡地点时所在大队、公社(单位)对本人签署的意见、鉴定、证明,公安、粮食及有关部门依据原始档案出具的本人下乡时的户口、粮食迁移证、县以上知青部门编制的下乡知青花名册等。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均不得作为审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