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随身携带
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
这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阳春市法院审结一起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案,被告人李某依法被判处刑罚。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李某与同伙在阳春市某银行自助服务区的两台ATM机里安装了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电子设备,并于次日上午将该电子设备取走。上述时间段内,被害人钱某、黄某、张某先后在该两台ATM机使用银行卡,致使银行卡信息被窃取。经统计,三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被境外盗刷合计10607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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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03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作为方便、快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并运用于日常生活中,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窥窃的目标。不法分子通过电信技术、黑客技术等手段,在ATM机视力盲区或者隐蔽性较强的地方安装微型摄像机和信息窃取设备,窃取在ATM机办理业务的银行卡信息,进行克隆盗刷,对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和金融体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持卡人在使用ATM机进行交易时,要多加留意,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确定显示屏、键盘、插卡口周围有无异物附着,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停止操作,及时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