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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66号,涉及临桂业青新型建材厂。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66号

当事人:临桂业青新型建材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664800342P

主要经营场所:临桂区临桂镇凤凰村委会上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荣生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

2023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烧结多孔砖(规格型号:[240×115×90]mm,生产日期:2023-04-20,生产单位:临桂业青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进行监督抽查,本次抽样上述产品密度等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C23-T002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33502)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C23-T00213)等检验结果不合格材料,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2023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7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8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字〔2023〕503号),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

现已查明,上述被抽检的烧结多孔砖(规格型号:[240×115×90]mm,生产日期:2023-04-20,生产单位:临桂业青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生产的,该批产品共生产7000块,销售价格为0.5元/块,货值金额7000块×0.5元/块=3500元。该批产品销售给客户朱兴华3970块,违法所得为3970块×0.5元/块=1985元。免费提供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样品30块。该批产品的剩余库存共计3000块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烧结多孔砖,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违法所得为19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C23-T002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33502)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C23-T00213)各1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荣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收款收据》(NO.6499902)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份;

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字〔2023〕503号)各1份,《陈述申辩复核意见》1份,《送达回证》2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多孔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3.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85元,罚没款合计898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