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丧心病狂!”广西男子朱某为了非法牟利,欲将女友卖至缅甸的夜场“坐台”,令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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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是广西人,在2022年的时候结识了央某,不久之后,二人便坠入了爱河,迅速建立起了男女朋友关系。处了一段时间后,朱某手头比较紧张,便想要搞钱,后与他人商议,准备将央某哄骗至缅甸,然后卖到夜场“坐台”,从中获利。

2022年10月初,朱某谎称国外薪资高、待遇好、工作轻松,准备以出国务工为由将央某哄骗至缅甸,朱某已经联络“蛇头”,准备安排央某偷渡至缅甸。当朱某带着央某来到东兴市的时候,二人发生了分歧,央某不愿意单独偷渡出境,朱某哄了好久,央某都不同意自己去缅甸,无可奈何之下,朱某将央某带回。
在回去的路上,二人迷了方向,便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二人带回了办案部门,朱某只交代了非法出境途中幡然醒悟,归途迷路的事情,民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朱某进行了行政罚款。后来在民警的深入调查过程中发现,朱某还有其他的犯罪嫌疑,便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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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发传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觉得,太丧心病狂了,为了牟利真是丧尽天良;也有人表示,这女孩子也太单纯了,差点儿就走上了不归路;但也有人发出疑问,朱某属于什么犯罪?主动报警,属于自首情节吗?——————————————————————————————————————————

1.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某以出卖给缅甸夜店为目的,已经着手实行将受害人央某拐骗至境外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由于受害人央某出境前拒绝单独出境,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属于因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这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但会影响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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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某主动报警,属于自首情节吗?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朱某以偷渡为由向警方报案,到案后仅交代了其与受害人央某一起偷渡出境的事实,没有提及其意欲拐卖受害人央某得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仅对其偷渡进行了行政罚款。后来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发现,朱某有其他犯罪嫌疑并将其抓获归案,朱某第二次到案后才如实供述拐卖受害人央某的事实。朱某就拐卖妇女罪不具有自动投案情形,不符合自首情节的认定。

虽然朱某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朱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最终朱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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