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本是你情我愿
分手也应好聚好散
但是,一男子分手后
公布不实言论造谣前女友
致使对方工作生活
和社会评价受到严峻影响
最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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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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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排除影响、复原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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