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14

■莒南法院邻居义务照顾老人,有权继承遗产吗?

韩甲于2021年7月10日因病死亡,韩甲无子女,无配偶,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韩甲有兄弟一人韩乙,亦无子女、无配偶。

韩丙是死者韩甲的同村邻居。

韩丙看到韩甲年迈体弱,生活不便,出于好心,经常照顾韩甲生活,在韩甲病重期间对其进行了悉心护理,为其送饭、更换尿不湿等。韩甲去世,为其料理丧葬事宜。

韩甲死后,留有遗产银行存款73000元,该遗产在韩丙处。韩乙得知后,向韩丙索要哥哥韩甲留下的73000元遗产,因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丙返还死者韩甲的遗产7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韩丙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及应得遗产份额的认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应获得遗产份额的确定主要考虑其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既包括物质上的付出也包括精神上的付出。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方式。被告韩丙对被继承人韩甲在平日里关心照顾,尤其在病重期间进行了照顾护理,让老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更在被继承人韩甲死亡后,为其安葬,让老人入土为安,体现了尊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综合考虑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酌定由原告韩乙继承遗产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韩丙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因银行存款73000元已被被告韩丙支取,故判决由被告韩丙返还原告韩乙遗产3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