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朋友喜欢发微博,喜欢发朋友圈,其实这是记录自己生活的一种态度。而对于一些老人来说,他们无法改变自己几十年如一日用笔和本记录生活的习惯,日记本中,不仅仅是生活的琐碎,还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故事。

案例回顾:

刘先生一辈子未婚无子女,年轻时一个人生活,年迈之后,家中亲人帮其请保姆照顾他的日常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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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是刘先生家的最后一任保姆,照顾他多年。刘先生多年来有一个习惯,便是用日记的方式记录自己的生活,在他97岁高龄的那一年,他在日记中写到:“我已经是97岁的人,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妻无亲生子女,一生走过来,只有亲人相伴。对于我的遗产,希望能分给一直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张女士,以及一直生活在济南的侄女……”

老人在写下这篇日记后不久,便因病住院,之后病情一直没有明显的好转,直到两个月后老人离世。

老人去世后,对于老人留下的财产,家中保姆与亲属产生争议,保姆认为,刘先生的日记可以视为自书遗嘱,她应按该遗嘱内容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部分遗产。而刘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日记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不该被认定为有效,因此老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

双方为了老人留下的遗产问题争执不下,选择找“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看看老人的财产到底该怎么分。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上述法律是对于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无论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隔多少代,均为直系血亲,会基于法律上近亲属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法律未对代位继承人的辈数作出限制。

本案中,刘先生没有直系亲属,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对于兄弟姐妹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子女亦不得代位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刘先生三个兄弟姐妹的12位子女属于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代位继承三个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且保姆作为刘先生生前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予以多分。

律师提示

为避免日后子女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老人在安排身后事的时候,选取订立遗嘱的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也是子女间定分止争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