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沈阳市浑南区,发生了一起让人觉得惊奇的案件,这起案件于近日宣判结果。
2022年10月,26岁的小王因无房屋居住,正寻找合适的房子租住。10月13日,小王看到了于某的招租信息,于是联系于某,租赁了于某的空房居住,就住在于某的隔壁房间。房东于某是一个33岁的女子。不知为何,小王住进去的第二天,即10月14日,便与于某发生了关系。10月15日,两人继续发生关系。10月16日,两人消停一天。10月17日,两人又继续发生关系。三次关系均无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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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愉悦爽快之余,小王发现于某购买治疗性病的药物,并且在于某的抽屉中发现了另一种药物。他惊怕不已,质问于某是否有性病。一开始于某并未承认。在小王多次追问下,于某承认曾经患病。小王遂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小王患上了“人乳头瘤病毒”,英文名为HPV。这种病是一种皮肤病,感染后很难彻底治愈,容易发生持续性感染。此病虽然不致命,但是也会存在癌变的危险。小王气愤不已,认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要求于某赔偿,遭到于某拒绝。小王于是将于某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抚慰金共3万元。

在法庭上,小王称,是于某主动要求与他发生关系。但于某则反称,是小王主动要求与她发生关系。于某还称,她以前并未得过性病,所购药物只是用于治疗妇科炎症。并且,此次纠纷后,她多次在医院检查,HPV各项指标均为阴性。再者,HPV感染途径也并非只有性生活一种,故小王的HPV阳性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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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社会虽不提倡,但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本案中,原告小王、被告于某两人均已成年,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也完全能预见无套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加之原告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于某强迫或威胁其发生性关系。再者,小王年轻力壮,若遭到于某威胁或胁迫,完全可立即中止行为。综上,二人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不存在侵权情形。故原告小王对于某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有网友表示,若于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与他人发生无套性行为,应构成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但本案中,于某事后到医院检查,HPV为阴性,所以法院没有判她犯故意传播传染病罪。那么,小王的HPV有很大概率是因于某而感染的,但是眼下法院不支持小王的诉求,所以,小王只能为自己当初轻易和于某上床付出沉重代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