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工资制度一直没有变革,因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推动了工资制度改革,确立是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并从1986年7月起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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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工资改革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高于地方、低于军队”工资待遇的体现。根据公安干警工资“高于地方、低于军队”的精神,为了保持公安干警同国家机关同级人员的合理工资差距,这次采取以民警工资额加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各五元(以下简称现行工资额)直接套入新拟公安干警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办法。仅以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对比,可以看出高出比例情况。这也是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中“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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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即: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第一次明确了公安干警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职务工资标准: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照“职务对职务,标准对标准”合理地安排工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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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凡属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分别为:初中毕业生四十六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五十三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六十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六十七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七十四元。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六十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六十七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四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一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八十八元发给。

其他国家机关: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六类工资区分别为:初中毕业生4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8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4元。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六类工资区初中毕业生一般按办事员的最低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52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64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0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