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钱孜孜不倦的癖好,使现代经济生活体系在货币支配下,走向了反自然同时也是反人类的方向。

西班牙人胡安·托雷斯认为,应该设立一项反人类经济罪以追究制造金融恐怖主义的人的责任。

当记者向他询问,一个国家如何摆脱一个经常会产生金融动荡问题的金融体系、怎样才能在全球范围内避免所谓的“金融恐怖主义”、谁应当承担导致任何一个国家破产行为的责任等问题时,托雷斯的意见是:

历史已经给了我们答案:控制资本流动;遏制和阻断投机活动;避免依靠那些拥有向非生产性投机活动注资自由权的银行进行融资,迫使金钱政府向注重就业和经济活动的公共政府转变。……(应)避免那些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金融活动的价值成为投机操作的对象。我们当然有能力抵抗这种恐怖主义。问题在于银行家和大型投资基金等拥有从中作梗的权力。他们才是我们应该降伏的目标。……在贫富产据扩大的背后是拥有巨额收入的少数群体,他们拥有更多的财富和权力。……但这种差距不会“自行”缩小,因为那些“上层”人群不会拱手放弃他们的特权,必须强行取消这些特权。我认为应该设立一项反人类经济罪并追究责任。从我们现在所处的情况看,责任人一目了然,就是那些评级机构、银行和很多投资基金,甚至包括一些政府官员都是其中的同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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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雷斯对评级机构、银行、投资基金和政府官员的指控,触及到一个对现代社会异常重要的问题:

导致一个国家破产的金融行为、导致国际经济状况恶化和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平的行为,应受到惩罚吗?

偷人钱财的小偷应受到惩罚,为什么制订或滥用经济政策从穷人手中窃取财富的行为,却没有受到惩罚?

当然原因也是众所周知的,小偷的行为是暗中下手将他人的钱财据为己有,评级机构、银行、投资基金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公开的利用政策和法律手段将他人的财富通过交换集中到自己手中。

如果通过比较两类行为的不同方式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并得出惩罚判断准则,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可信方法的话,只能说这种比较方法和判断准则所依据的道德意义已经出了大问题。

古老的从行为过程或行为方式的合乎道德性确定惩戒规则的习惯,一般针对的是众所周知的伤害性行为,且惩戒的公平性遵循的是古老的“以牙还牙”的结果对等原则,或说习俗和道德认可的对伤害应做出效果对等赔偿的原则。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朴素的原则,在货币的等价交换功能已经摆脱“物的价值”的桎梏,成为不以“物的价值”而只以货币本身的“符号”作为财富表征的情况下,通过对“符号”的操纵获取他人财富的行为,是否构成传统意义上的“伤害”呢?

特别是,这种行为所达到的擭取他人财富的目的是通过借助公开的政策失误、或政策未予明确禁止但事实上也未有效监管、行为者事前也清楚可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方式来擭取财富的途径实现的条件下,它是否构成对他人或社会公众的故意犯罪?

这是到目前为止法律实践中未予涉及的问题。

要对这样的问题给出合乎法学原则的意见,不是我们的任务。

我们关注的是造成这一问题的社会原因是什么。

就已知的人类经济生活体系的演变来看,其复杂性是不断增加的。

现代经济生活体系恐怕是已知的最复杂的经济体系了。

但仔细分析之后就会发现,如此复杂的经济生活体系,实际上却主要由几个并不怎么复杂的概念所构成,比如金钱(货币)、债务、利息、有价证券、投资和资本、计价和计息方法等。

所有这些概念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均是可书写的符号。

债务这个古老的概念有两种形式。

一是不计息的还借,债务关系人之间只要遵循有借有还的原则即可。

另一是计息的放贷,即借入人要按约定的利息,在约定时间到来时将本息一并交付给借出人。

私人债务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或更早。

公债或国债出现的时间尽管也有千余年历史,但真正使公债进入经济生活体系的时间却并不长,欧洲最早的公债体制可能要算12世纪威尼斯城市共和国以盐税为基础的公债了。

公债与私债相比,有两项重要的不同,一是公债可用未来的预期税收作抵押以取信于民,二是它的追索权可以让度。

公债的这两个不同于私债的特征表明,它不仅可以凭“空”发行,还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自由地转让。

深知其中奥秘的罗马教廷当然不会放过这个敛财的机会,于1536年设立了为教皇管理债务的专门机构,成为将公债引入经济生活体系的重要功臣。

公债的两个特征所带来的好处,使欧洲的君主国政府找到了一项为战争或无节制地挥霍筹款的好方法,当入不敷出时,就会首先想到这个方法。

当然,如果能够将筹到的债款再放贷出去赚取点利息,就更好了。

于是,在私人银行体制之外设立公立银行,很快就成了欧洲君主们的一项创新性政策选择,同时将一部分税收放在公立银行谋取利息收入,也方便了。

公债和公立银行的设立,使原本靠税赋获得财政收入的欧洲政府,拓宽了收入的渠道。

这意味着在税收机构之外,需要设立管理公立银行和公债的专门机构。

这些专门机构当然会充分发挥其才智去不断创新公债和银行票据的种类,各种明目的公债开始大量出现,如永久债券、终身债券、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可转让债券、可赎回债券、年金债券、特别债券等等。

区分这些债券名称的是利息比率的不同和计息方法的不同。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债券的可转让特征,使原来作为债务关系人之间单纯证明债务存在及作为计息依据的债券,逐渐成为债务人证明其财富的象征,因为债券可以像不动产出租那样,为债务人带来可观和稳定的收入,它作为“有价证券”的身份开始被人们认可;

同时,债券也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甚至人们通过债券与债券的交换,债券与股权的交换,来权衡何种投资方式更好,何种投资方式风险最小等等。

当然,不要以为所有人都会去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购买债券始终限于手中有现钱的少数人。1804年英国政府公债的账户约为30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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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成为“有价证券”和投资工具后,它的价值开始在市场上出现“溢价”现象,即它不再仅仅是一种价值凭证,它与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一样,其价值会由于市场的认可而超出其票面价值。

正是这种溢价,使1804年的英国公债的名义价值相当于国民收入的200%。

名义上,债券持有人将通过债券回报率得到购买债券的收益。

但由于政府发行公债的偿还金通常由财政收入(来自于税金)为抵押,当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时,就只有三种途径来解决债券本息的支付了。

一种途径是向银行借贷,另一种途径是发行货币,再一种途径是拓展税源增加税种。

拓展税源的代价毫无疑问由大众承担,这意味着那些没有购买公债的人将分滩购买公债者的债券利息支出,由此必然造成两部分人之间的不公平。

由于政府在税收之外理应没有自己的收入,向银行借贷的贷款利息自然也需要通过税赋由全民来分担,结果仍然是大众的财富向着银行资本家集中。

在这两种办法都不足以支付公债本息时,超量发行货币就是最便捷的方法了,由此导致的货币贬值,同样会使大众手中的财富流向少数人(银行资本家和公债持有人)。

1804-1850年间英国的债券持有人维持在30万人左右的水平,接近人口总数的1%②。

公债的发行,使这1%左右有余钱的人成为了食税者,同时也使政府和银行资本家成为了食利者。

当然真正的食税者,还要包括政府雇员,如官员、警察、司法人员、征税人员等等。

构成现代经济生活体系的税收机构、中央银行、有价证券市场、股票交易所等要件,就这样制造出了食利者和食税者。

这些机构为食利者和食税者摆脱劳作提供了便利,它们既是食利者的名利场,也是一国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通道。

当这些机构借助全球化理念和技术设施推进资本的全球流动时,也毫无困难地将债券这一牟利工具卖给了想成为食利者的贪婪者。

结果是导致全球债券的市值大大超越全球的国民生产总产值。

2008年全球GDP约50万亿美元;银行资产、公司债券、股票市值约50万亿美元(这些银行、公司和上市企业只是全部商业组织中的一小部分),但主要由公司债券和个人房贷抵押债券构成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值却达到400万亿美元左右,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值是GDP的8倍。

当通过运用各种金融手段诱使他人成为借债人以便能增加自己手中的债券额度、又不顾廉耻地向他人推销手中债券的人,因过渡放债和不断拉长债务链,终使债务链断裂时,金融危机便爆发了。

这时,由债券衍生的金融衍生产品终端客户辛苦积攒的钱,却早已流向了财阀、金融家、投资、股票经纪人、食利者的账户上,这些终端客户手中的债券,由于担保这些债券价值的信用关系的灭失,而成了一叠废纸。

食利者和食税者阶层的出现,使货币这一表征性财富充当了社会财富分配的邪恶媒介。

货币的等价交换功能尽管仍然被人们作为交易结算的工具,但每一次结算,都使货币更多地向有钱人手中集中,每一次交易,都无一例外地减少着劳动产物的相对价值,直至乡村彻底沦为城市的附庸,劳作者彻底沦为食利者和食税者的仆役,农民和工人这些实质性财富的创造者彻底成为社会的底层群体。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利益完全与食利者和食税者的利益交织在一起,它便自然地与食利者和食税者一起构成了国家的统治阶层。

必然的,他们利益的共同来源——国民税收被无底线地扩张,不仅直接税从人头税或田亩税扩展为继承税(1598年,荷兰)、以工资收入为税基的个人所得税(1799年,英国)、以利润为税基的公司所得税(1909年,英国),更将这种对收入征税的方法细分为不同来源的收入去课以不同的税率,以便将人民任何可能的收入都纳入税赋体系。

美国收入税体系即由房地产收入税、农业收入税、年金国债税、个体经营税、薪资年金养老金税等构成。

像人头税扩展为收入税那样,间接税也由最初的交易税扩展为货物税,并将国内贸易和跨境贸易分别征税。

间接税的疯狂扩展,使几乎所有物品都被纳入到政府的税赋体系,亦即任何形式的劳作产物都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税率,将劳动价值的一部分让度给政府。

西德尼·斯密斯对1820年代的英国政府无物不征税的做法讽刺道:

好大喜功的必然结果就是,对吃进嘴里、穿在身上、踏在脚下的每样事物征税;对悦耳的、悦目的、手感好的、香味扑鼻的、美味可口的每样事物征税;对热、光、动力征税;对地面上的一切、地下的水征税;对舶来品、对国产品征税;对原材料征税,对辛勤劳动换来的新增价值征税;对纵人之口腹的调味汁征税,对助人康复的药品征税;对装饰法官的貂皮征税,对吊死犯人的绞索征税;对穷人的盐征税,对富人的香料征税;对棺材上的铜钉征税,对新娘的饰品征税;无论我们是在床上还是在车上,无论是躺着还是站着,都必须缴税。小学生抽打着交了税的陀螺,青年人调教着交了税的马,用的是交过税的马笼头,走的是交过税的道路;某个濒死的英国人把交了7%税的药水倒入交了15%税的汤匙,躺在交了22%税的印花棉布床上,在一位药剂师的怀里断气,这名药剂师为了能合法地让病人寿终正寝曾用100英镑买了从业执照。这位死者的所有财产接着立即要交2%-10%的税,检验遗嘱要付费,安葬在教堂墓地要付费,他的美德刻在交了税的墓碑上传于后人,然后他就去见列祖列宗,再不用纳税了。③

在税种扩展的同时,税率也在不断提高。

直接税的税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维持在什一税的水平(9.1%或10%左右),入境交易税(关税)税率也很少超过5%。

税率不断提高的结果是,到19世纪末期时,欧美国家的关税税率基本维持在进口货物的30%左右,也有高达46%的(1871年,美国)。

顺便说说,中国在汉代有对工商、车舟和货物征税的规例,如对商人和高利贷者每2000钱抽120钱(税率6%),经营手工业的每4000钱抽120钱(税率3%),骑者轺车一辆抽120钱,商人轺车一辆抽240钱,民户资产每万钱抽127钱(税率1.27%)(《汉书·景帝纪》注)等。清代直到1853年,因平叛太平天国需要,始开征货物交易税(厘金);进口贸易关税一般按货物价值抽取,广州口岸贸易(19世纪末期)约2-4%。直到1911年前,中国的直接税、间接税税率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较低税率应是近代以前中国社会奉行薄敛轻赋思想的结果。

【本文完】

注释

①西班牙塞维利亚大学教授胡安·托雷斯接受记者访谈的文章,原载2012年4月24日阿根廷《21世纪趋势》周刊网站,转载于2012年5月2日《参考消息》。

②[英]尼尔·弗格森著,唐颖华译,金钱关系,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184、185页。

③转引自:[英]尼尔·弗格森著,唐颖华译,金钱关系,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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