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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女子称自己丈夫婚前隐瞒传染性疾病,婚后出轨还嫖娼,于是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却判决两人不得离婚,这是为什么呢?

女子李某与男子刘某在2018年相识并坠入爱河,短短的一年相处,两人便踏入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便生下一女。

可好景不长,在生完孩子没多久,两人就发生了矛盾,谁也不肯低头,夫妻关系就越来越差,甚至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

但是,两人都很年轻,一直耗着也不是个事儿,况且还有个女儿要养,于是李某便提出了离婚诉讼。

李某在诉状上称:刘某婚前隐瞒传染性疾病,婚后有出轨迹象、嫖娼等行为,对家庭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从2021年到2023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

于是提出离婚,诉求有三项:其一,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其二,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其三,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李某的起诉,刘某辩称,第一,不同意离婚,李某请求离婚系受其家人影响;第二,如离婚,自己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行承担;第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要共同偿还自己婚后为共同生活所借债务8万余元。

最后,法院判决不准李某与刘某离婚。

对于这样的结果,网友有话说,“这都过成什么样子了,好奇怪为什么不判离婚?”

其实,法院这样判决并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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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李某虽然在诉状上列举了丈夫刘某的种种恶行,但是这都是要讲证据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既然说刘某婚前患有传染性疾病,婚后出轨,那么这个举证责任就在于李某一方,但是在庭审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所以李某说的这个情况真实性欠缺,无法认定刘某在这一方面有破坏夫妻的行为。

其次,因李某不能证明有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再加上刘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判离。

其三,两人育有一女,估计也才两到三岁之间,是孩子成长的关键时刻,作为父母不应只想着自己,要给孩子更多的呵护,是孩子健康的成长,两人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所以,法院第一次没有判离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不过,第一次不判离婚并不代表两人离不了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经历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如果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又经过长达一年的修复还没有和好,反而越来越坏,在这个时候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判离。

现在刘某不想离婚,那么他就要抓紧时间了,法院已经给了他很多时间,希望他在这段时间内能使妻子回心转意,不再离婚。

家庭是港湾,不是战场,双方在生活中应多想想对方为家庭的付出,学会用宽容和豁达看待对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彼此互敬互爱,用心去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温暖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