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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职场普通女员工,入职后怀孕,公司发现后就送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浙江杭州,年方26岁的郭女士在结婚后又应聘了一家公司,幸运的是,郭女士轻松地通过了面试。

接下来,只要试用期间不出现差错,那转正就是板上钉钉的事。

郭女士对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非常的用心,经常早早地就到公司上班,下班走的也很晚,就这样兢兢业业地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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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郭女士发现自己每月来一次的亲戚竟然没有按时到来,郭女士怀疑自己有可能是怀孕了。

到药店买了根验孕棒,测试的结果为两道杠,也就是说“怀孕了”。

恰巧的是,皇天不负有心人,郭女士在工作上也顺利地转正了,真可谓是双喜临门。

不过,怀孕的事郭女士并没有告诉公司,想着等肚子大起来后大家就都知道了,现在说没必要。

在郭女士转正的10天后,公司便提出要搞团建,所有员工必须参加。

郭女士刚刚怀孕,为了安胎肯定不能参加团建,就将自己怀孕的事告诉了公司。

没想到第二天,公司人事经理就找到郭女士,说郭女士被辞退了,并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郭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落款时间为试用期届满前一天。

郭女士不解,当面质问:“我面试过了,试用期也过了,转正都10天了,为什么要用试用期的条件辞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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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可不管这些,一直敦促郭女士签字确认,而公司也没有了郭女士的工作。

那么,公司是否能解除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呢?

首先,从公司给出的理由来看,“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员工存在过失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即便公司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需要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员工存在过错,那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在哪里?

其次,郭女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其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转正10天,那么公司就不能以试用期那一套来糊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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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性怀孕并不意味着不能工作,公司不能因为郭女士怀孕去解除劳动合同,郭女士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女职工隐瞒怀孕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若可以证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