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坠楼事实不明难定责 “三长会商”明事实解纠纷

“三长会商”解纠纷

半失能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坠楼受伤,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老人诉至法院主张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老年公寓辩称老人翻越栏杆跳楼系自伤自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事实不明难定责的情况下,城区法院启用“三长会商”联动机制,将派出所了解的“警情”、三方共同勘验情况和见证人的陈述融入案件,基本还原了案件事实,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经过

2021年10月,王某以半失能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同年12月,王某从公寓二楼楼顶坠落受伤。事发后,王某记不清事发经过。

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老年公寓辩称王某翻越栏杆跳楼系自伤自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认可事发后的《接处警、值班登记表》仅是对王某何时上楼、工作人员何时发现王某、坠落事实以及排除刑事案件嫌疑进行了记录,法院据此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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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启动了“三长会商”联动机制,邀请派出所出警民警、司法所所长共同到事故现场老年公寓了解事发经过。出警民警陈述了当时出警了解的案件情况,并配合法院从刑侦支队调取了事故勘验报告。三方共同到二楼楼顶现场推演,排除了王某翻越栏杆跳楼的情况。结合法院对事发时在场工作人员李某的询问、勘验报告、民警陈述以及三方现场勘察情况,法院基本还原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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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10时37分左右,王某走到西楼二楼楼顶,从南面栏杆(高度为1.15米,地面到栏杆最低处为50CM)底部钻过去坐在台阶上。11时50分左右,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李某发现王某,后王某开始坐着往楼顶边沿挪动,直至坠落,时间持续了三十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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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查明后,三方组织当事人在派出所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果,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时作出判决,认定王某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老年公寓承担次要责任。后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老年公寓撤回上诉。

这仅仅是我院通过“三长会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我院在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过程中,着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积极探索“三长会商”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小三长”(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离基层群众最近的优势,实现“一庭两所”信息资源、人员资源、服务资源的共享,让更多的矛盾纠纷止于诉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依托“三长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单位协同联动,形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联动联调、优势互补”的联动会商机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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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城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