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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的柴油货车车主及使用者: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按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知》(沧环办函【2023】410号)和现将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限制通行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营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全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行驶。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全市主城区通行。

(三)限制通行具体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发布。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车辆,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限行提示标志。

(五)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道路通行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六)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

泊头市公安局

泊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6日

来源: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泊头市公安局、泊头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竺美琦、张博文

审核:郑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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