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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劣后债权

一般来说,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劣后债权仅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受偿,但其在破产程序中可受清偿的权利未被剥夺。

二、劣后债权的范围

劣后债权主要包括:1.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2.债权人为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3.破产程序开始后因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4.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的债权;5.自然债权;6.尚未执行的罚款、罚金、滞纳金;7.约定劣后的债权;8.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分红或利润分配;9.基于关联关系或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而产生的关联债权。

三、劣后债权的会计出处

在《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中,提到了“劣后”二字。对于永续债的发行方,其为债务人,对于永续债的持有方,其为债权人。对于永续债的发行方,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那么持有方持有的永续债债权,也劣后于发行方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故为劣后债权。

对于永续债的发行方而言,其劣后债务如果没有其他导致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其劣后债务应分类为权益工具;那么对于劣后债权的持有方,其劣后债权在会计上,实质为股东权益。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二)关于清偿顺序。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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