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大多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应该会遇到“另案处理”的问题。

这是律师的第一反应,可能都是想要求并案审理,因为只有并案审理才有可能有助于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而这些事实恰恰有可能对自己的当事人是有利的。

不过想法很好,现实中能不能并案审理却是个未知数。

事实上,很多并案审理的申请,都是石沉大海。

那么,并案审理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

〇2

1、并案审理源头——“另案处理”本身就不合法,如今更不应该一错再错。

根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 无法到案的 ;

(四)涉嫌其他犯罪, 需要进一步侦查, 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 另案 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 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 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 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 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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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知,“另案处理”(或者说分案处理)的初衷不外乎两个方面:

1.为了保护在先被抓获的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为了节省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毕竟现在案多人少,是常态。

除了出于这两种目的之外的刻意另案处理,显然可能存在其他问题,或者是另有企图。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对共同犯罪应当以并案处理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3、根据相关指导案例,对于共同犯罪,也应当并案处理。

除上述法律规定以外,相关指导案例也体现了共同犯罪应当并案处理的精神。

《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指导案例第1338号王秀敏故意杀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齐素法官认为:不管是普通程序第一审案件,还是再审程序第一审案件,归根到底都是第一审案件,同案两名被告人分处上述两个程序的,存在并案审理的程序基础。且并案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的案号问题只是技术性问题,实践中,有的合并为一个案号,或初字号(普通程序),或再字号(再审程序);有的列两个案号,既有初字号,又有再字号。

上述指导案例中再审案件和同案犯的一审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都进行了并案处理。

举重以明轻,其他先后到审判阶段的那件,不并案很难查明相关事实,并案处理就更符合司法实践经验、促进提高诉讼效率。

〇3

再回到现实中的“另案处理”案件。

将一个案件的两个嫌疑人刻意分成两个甚至三个案件,很可能是因为有案外因素干扰,想把另案处理的嫌疑人降格处罚。

但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一定是为了维护嫌疑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见得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因为上述处理方式,不仅损害各方权益,而且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本来两名检察官三个合议庭成员就能搞定的事情,现在却需要4名检察官,6个合议庭成员,共计10个人才能处理完成,直接将司法成本提高了一倍。

本案“另案处理”,实属劳民伤财,而且对于嫌疑人和受害人都不存在公平可言。

还是,少用为好。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