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向忻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房屋一套。
后案外人崔某提出异议,称其已于2021年向被执行人赵某交纳了全部房款,这套房子本应归她所有,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向执行法官表示自己家中孩子今年已到了上小学的年纪,但是因为房子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希望法官可以尽快帮助解决房屋纠纷,保证孩子正常入学。
民生问题无小事,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任务。执行法官李鑫了解情况后一刻也不敢怠慢,立即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崔某于2021年4月11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忻府区豪景佳苑小区某房屋以548000元的价格出卖于申请人,后双方共同到忻州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异议申请人将548000元房款全部付给被执行人。鉴于该房产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还未首次登记,非异议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27日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
执行法官在了解案件的经过和对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研判后,作出裁决: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所有的位于忻府区豪景佳苑小区某房屋的查封。在法律文书中,执行法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释法析理,裁决结果也得到申请人韩某的认可,至此案结事了,执行法官也终于松了一口气。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执行工作永恒的主题。审判执行工作公不公平,效率高不高,不是由法院自己说了算,而是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忻府区人民法院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急难愁盼,以“公正与效率”为切入点,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工作落脚点,不断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使命与担当。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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