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美颜相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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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美颜相机”是美图公司在“美图秀秀”移动端用户获得巨大成功后推出的一款新产品,也是首款专为前置摄像头打造的自拍 App,主要针对自动美颜和即拍即分享,无需手动处理。

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是一家以“手机应用开发”为核心、产品研发、运营、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科技公司。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人民币。

裁决书显示,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是“美颜相机”商标持有人和品牌所有人,原告运营的“美颜相机”平台具有很高的下载量。同时“美颜”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美颜照相机”APP通过手机客户端提供图片拍摄、图片特效、人像美容、图片编辑等图片处理服务,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美颜相机”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后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广泛的使用,该品牌已经成为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被告正是利用“美颜相机”的知名度,故意将应用叫做“美颜照相机”,这一与“美颜相机”极度相似的名称。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美颜相机”商标专用权,同时存在故意混淆误导用户,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美颜照相机”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系,从而攫取原告的用户流量。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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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被诉“美颜相机”商标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及合理开支3050元。

商业实践中,一个商品能够在市场上取得一定的消费业绩和市场份额,与品牌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投入密不可分。

企业应尊重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坚决杜绝抄袭、模仿、攀附、虚假宣传等行为,对他人已经享有的在先知识产权,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避让。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美图公司的“美颜相机”商标曾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的申请上,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原因是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在申诉过程中,美图公司提交一系列证据都围绕“美颜相机”在第9类的使用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最终判定“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成功申请注册商标。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中国证券报)(图源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