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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管理。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 (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籍落户我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2026年起,考生具有外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省实际就读,应按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如果考生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政策,须由当地省级招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名参加高考;

  •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 (三)市(地)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

  •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或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 (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严肃查处伪造户口、身份证件违法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周雪莉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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