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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广东省知识产权证券化助推创新成果市场价值提升”因创新性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入选全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广东省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通过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拓宽实体产业融资渠道,提供中长期融资服务,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聚焦专利运营,助力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创立了知识产权二次许可和质押小额贷款两种模式,以企业专利许可费用、小额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构建独立资产池,发挥风险隔离优势,为企业和投资人提供安全保障。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23]11号),要求“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开展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

在国家支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宏观背景下,本文以广州开发区资产专项计划为例,解析广东省创立的专利二次许可ABS模式中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和构建流程,以期优化对专利基础资产合法性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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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划基本交易要素

“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交易要素表: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广州凯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租赁”

差额支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机构(增信主体):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计划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专项计划因资产处置回收完毕于2022年8月18日终止,管理人向优先级证券持有人支付了资管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和预期受益款项,专项计划于2022年9月15日清算完毕。

基础资产构建流程

(一)第一次专利许可

专利权人(许可方)与凯得租赁(被许可方)签署《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以独占许可专利的方式,将特定专利授予凯得租赁实施专利。

凯得租赁(被许可方)相应取得特定专利的约定权益及再许可权利,并根据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向专利权人支付第一次专利许可对应的5年专利许可使用费

(二)第二次专利许可

基于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取得特定专利的约定权益及再许可权利,凯得租赁(许可方)与专利客户(被许可方)签署《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
凯得租赁(许可方)将特定专利授予专利客户(被许可方)实施专利,专利客户相应取得基于该等特定专利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并根据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的约定,按季度往监管账户支付第二次专利许可对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即基础资产回收款)

因为该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方式为过手摊还(Pass-through),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还会对早偿的情形进行约定,即在合同履约届满3年时,专利客户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折减价格,一次性支付5年期中剩余2年未偿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三)附属担保

专利客户为担保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项下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专利质押或专利质押+信用担保(详见本文附件《合格基础资产清单》中的担保形式)。
(四)放款前置条件

1.基础资产交易文件在签署后,需不晚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备案,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2.基础资产涉及的附属担保权益相关法律文件已签署完毕,相关附属担保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的定需办理登记/备案/交付手续的,均已办理完毕,且凯得租赁已收到相应的登记/备案/交付证明文件。

对专利基础资产的合格筛选标准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指引的规定,结合《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含《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表述,专项计划对合格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总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权属明确。

2.第一次和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定价公允。

3.附属担保权益类合同及相关登记均合法有效。

4.担保人以及专利客户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属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列明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前述网站列明的失信记录。

5.付款义务人不属于地方政府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平台名单内列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6.基础资产均不属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所列范围。

7.专利权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二)基础资产的完整性,权属、权利限制和负担

1.基础资产项下任一份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项下原始权益人应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均已由原始权益人全部支付予专利权人。

2.若特定专利为专利权人与其他方共有的,专利权人已取得其他共有方关于专利权人与凯得租赁开展专利许可合同项下业务的同意。

3.基础资产项下任一份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项下专利客户尚未支付的所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须全部入池。

4.专利客户在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不会因基础资产转让而被全部或部分免除。

5.付款义务人对其在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项下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义务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的权利(法定抵销权除外)。

6.付款义务人与原始权益人不具有关联关系。

(三)转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1.基础资产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

2.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付款义务人、担保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3.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法律效果完善。

(四)涉诉情况

1.基础资产不涉及对专项计划合法受让、持有基础资产或对基础资产可回收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未决的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未被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或强制措施。

2.专利权人基于特定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未决的诉讼、仲裁、无效、异议、侵权情况,专利权的有效期到期日应晚于预期到期日和该笔专利对应的专利许可合同到期日,且专利权上未设置任何除基础资产项下以原始权益人为权利人的担保权益以外的其他质押担保。

(五)其他

除要求基础资产专利权属明确、转让非限之外,凯得租赁还设置了以下经营层面的筛选标准:

1.期限覆盖:形成基础资产的专利剩余有效期限应长于证券产品融资期限;就基础资产项下任一份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而言,该合同列明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最晚支付日应早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且晚于专项计划设立日。

2.类型分数:形成资产池的专利涉及类别足够分散、可降低行业及产业系统风险;

基础资产池具备一定的分散度,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付款义务人。

3.相关专利已实际运用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之上,该产品的销售额占公司全年销售额15%以上;单一付款义务人对应的基础资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未偿余额占全部基础资产专利许可使用费未偿余额总和的比例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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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作为科技型企业至关重要的资产,在迎来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模式提升资产价值、带来表外融资现金流机遇的同时,也因为专利基础资产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面临着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是恒都律所的基石业务,通过处理大量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策划、知识产权保护评价、法律风险防范、权利申请及侵权调查、维权保护、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保护等全系列的知识产权尖端专业领域,恒都律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积累了独一无二的经验与能力。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法治实践过程中,恒都律所必能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风险防控以及更优的资产增值路径。

注释与参考文献: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兴证资管网站所公开披露的《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含《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附件《资产池详细信息》)、《专项计划成立公告》、《关于专项计划清算的公告》等文件。http://www.ixzzcgl.com/web/views/khfw/cpgg/index.htmlkeyword=ZX0031

附件:合格基础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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