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讯员:李成贵)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曲某因未按约履行金融借款按期还款义务,某银行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曲某在外地的一笔银行存款,曲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后,某银行申请解除冻结并申请撤回起诉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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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6日,曲某向某银行借款2万元并提供保证担保,约定2012年3月5日借款到期,月利率13.5%。借款到期后曲某未全额还清借款,尚欠本金1.18万元,并于2020年11月8日签署确认还款承诺书后,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曲某偿还借款本金1.18万元及相应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某银行申请对曲某在外地的一等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法院审查,依法作出冻结该笔存款的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联系曲某,开展法治宣传和思想疏导,曲某认识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错误并主动找到某银行,积极筹集款项还清所欠借款本息,某银行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曲某银行存款的冻结,申请撤回起诉。该纠纷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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