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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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难点:无证据证明在工作时受伤,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且因手机丢失无法向法院提供原件,如何举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