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发布视频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权

——原告安某梅与被告谢某凤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谢某凤系原告安某梅的丈夫谢某红之堂妹。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谢某凤的前夫郑某学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安某梅多次转款,为此,被告谢某凤与原告安某梅交涉,后双方经村干部协调由原告安某梅退款 2,000 元,该款由村干部谢某武转交给了被告谢某凤。

2022年6月28日,原告安某梅向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报警称被告谢某凤在其抖音上发视频侮辱原告安某梅。被告谢某凤则称其怀疑原告安某梅和其前夫有不正当关系。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对被告谢某凤进行了批评,并警告被告谢某凤不得发类似的视频,如果再发类似的视频,公安机关将从严追究,且告知原告安某梅也不得发相关的视频和留言,双方互不干扰对方的生活。

2022年6月29日,原、被告在处警记录上签字,且被告谢某凤将有关原告安某梅的抖音视频已删除。

2022年6月30日,被告谢某凤在其抖音上发帖,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后原告安某梅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删除抖音视频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02.

原告安某梅被告谢某凤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中,被告谢某凤因其怀疑原告安某梅与其前夫有不正当关系,在其微信抖音平台上发布针对原告安某梅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被该平台上不特定的用户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评论的事实, 故本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谢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微信抖音平台上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安某梅发表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谢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梅精神抚慰金700元;

三、驳回原告安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生活中,难免与他人发生纠纷,但发生纠纷后,双方理应依法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在网络平台上随意发表他人的不当言论。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例撰写人:德江法院张旭东

监制:肖亚 |审核:崔嵬 |编辑: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