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件凸显了当下的法律悖论,一个是在不久前的一起事件中,发生了一桩令人震惊的案件,事发地江西南昌的一所学校,经过一天辛勤的工作,在晚自习结束后,刘校长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间,他的耳中传来一个女孩的求救声,顺着声音望去,他发现两名醉汉正在对一名女生动粗。由于醉汉饮酒过量,加上本身占有男性优势,所以力量对比悬殊非常大,虽然女孩奋力反抗但仍逃不出醉汉的魔掌,绝望之际女孩大声呼救,此时此刻处境异常危险。刘校长看到这一幕,顿时火冒三丈,没想到朗朗乾坤之下,两名醉汉竟敢当街侮辱女孩,由于对方是两人,本能之下刘校长冲上前去,与两名醉汉扭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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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数的悬殊,打斗中刘校长抄起地下一块砖头砸了过去。一名醉汉被砸后倒地抱头,另一名醉汉看到刘校长的毫不退缩,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停止了对女孩的攻击。见醉汉不再攻击之后,刘校长立即拨打了120和110,救护车赶到了现场之后,将两名醉汉送往医院,女孩没有受到严重伤害,而刘校长也只是受了一些轻伤。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意料。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刘校长砸中的那名醉汉不幸重度瘫痪,针对这名醉汉的行为,似乎是罪有应得,但更让人想不到的是,醉汉家属竟然把刘校长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100万元。

另一个是不久前网上流传的一个视频,一个身材瘦小的男子到一个商店买烟,但是商店没有货,因此男子说了不少难听的话,并且对店主骂骂咧咧。店主随口回了一句,这下可惹事了,那名男子顿时火冒三丈,对这名高大壮实的店主连踢带打。据店主事后称:为了不进一步激化矛盾,更是为了不被定性为互殴,所以在力量极其对比极其悬殊的情况下,明明可以动手反击,但是这个店主却显得非常冷静,任由这个身材瘦小的人对其打骂。事情传到网上之后,很多人都看不下去了,甚至有的人称这个店主连一点血性都没有。那么请问大家,是什么情况导致这位身材高大的店主做出如此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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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因为母亲被人侮辱和殴打,河南洛阳的被打当事人的儿子陈某某出手反击,因而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之后,陈某某开始上诉,在开庭之时,他问了一句非常简单的话:“请问法官大人,如果您的母亲被人侮辱和殴打,您作为儿子还能冷静吗?”此话一出,在场的所有人都震惊了,这句话也引起了大家的共鸣和反思,就连包括法庭的法官也一致变得沉默,他们面对这样的问题时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是啊,面对自己的母亲受到别人的侮辱和殴打时,作为一名儿子,一个正常的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有谁能够冷静下来,能够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跟别人讲理呢?如果这样的行为都是犯罪,这不就是教导中国人不要有血性,不再有感情么?

同样,我们再引申一下,上面的这位陈某某是母亲受到了侮辱和殴打时因为反击而受到了处罚。我们再放大一点,祖国是不是我们的母亲?一旦祖国面临危险时,一旦祖国母亲受到外敌的侮辱和入侵时,难道法律也要求我们冷静,也不能出手反击么?我相信这种法治观念绝不是出自于法律的初衷,更不是任何一名中国人所愿意看到了结果。所以说,一旦面临不法侵害时只能选择容忍,一旦面临不法侵害时只能逃跑的法治观念是严重错误的,而这本身并不是法律的错误,而是我们某些执法人员的严重错误。这种错误是非常致命的,小到可以影响到一个案件的正确判决,大到可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再大一点就会危害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和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怀。

我们经常说要以法律为准绳,我就非常奇怪,同样是人,为什么普通人理解的法律跟这些具有极高法治素养的人理解的法律不一样呢?比如本文开头的那个案件,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虽然给违法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但这是他们应有的惩罚。我国的法律规定,面对不法行为时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但是我们也想知道一个答案:法律的解释权在谁手中?其实在我看来,很多案件都没有那么复杂和难以决断,遇到此类复杂的案件,当法律规定的不够清晰或者是标准不清的时候,我们就把这些情况交给道德就行,按照道德的标准,只要不是违反了法律的精神,就是对的。法律是什么?可以说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补充,只有在道德已经无法约束的情况下,才会动用法律这个强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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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社会来看,很多法律都被某些无良法官恶意的曲解了,他们不从事实出发,不从当时的环境和人性的本能出发,而机械的理解法律规定,机械的执行法律法条,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导致社会风气变坏,让很多人丧失了应有的血性。就比如我们在遇到一些小偷的时候,很多人只能被动的报警,而不敢去追,因为一旦给小偷造成了伤害,也将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麻烦;面对一些不法行为时,我们很多人也不敢轻易出手相帮,因为我们的身份是普通人,不具备制止不法行为的职能,按照现行法律来说,只能被动的报警,请求警方的介入。一方面这种现象导致了警方的压力增大,负荷过重;另一方面也错失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时机,让很多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这种情况极不合理。

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当然是分工明确,这无可非议。但是无论是否文明,无论是否法治社会,总会有一些共性和个性问题。对于个性问题,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是对的。但是对于共性的问题,这就值得商榷了。我们比如在别人遇到危险时,大家都有义务帮助,这就是共性的行为,不应该划分职业和责任;比如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所有的人都有义务出手制止,这也是共性问题,也不应该划分职业和责任。类似于这种事情,我们只能遵循一个结果,那就是制止不法行为,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防止出现不利的后果。运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来说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毕竟法律的意义就是为了维护积极健康的社会秩序,弘扬正能量,打击一些违法犯罪现象。如果对于这种正义的行为也要予以打击,那今后的社会谁还愿意当好人,谁还愿意去救别人?长此以往,我们的社会还有人情味么?

我希望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位见义勇为的刘校长能够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不仅不能对他施予处罚,还要进行大力表彰。我们目前的社会极度需要这种正能量的行为,只有整个社会都形成这种人人痛恨违法行为,人人出手制止违法行为,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越来越好,我们的法治环境才能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