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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0篇文字

因小失大,无法认定是借款,转账备注为什么就不愿多写一点字呢?

银行转账,很多人不会使用转账时的备注,或者叫附注。要么不写,要么写的不好。假如这笔转账涉及到借款或者交易,那么,这种忽视银行转账备注的做法,特别容易引起很大的麻烦。

曾经有一个客户,因为一起债务纠纷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客户凑足了钱款,向执行申请人银行转账,偿还债务,也就是履行判决。可是,在操作银行转账的时候,没有写备注。

结果,当客户申请法院解除强制执行的时候,申请执行人表示了异议,认为之前那笔转账,并不是履行这个生效判决的,而是偿还了双方其他方面的债务。

试想一下,如果当初转账的时候,明明白白的在备注上面写清楚是执行哪个生效判决,那么这样的争议就完全可以避免了。

涉及借款和交易,银行转账的时候,不写备注,肯定是错误的。但是还有一种错误,就是写的不好。

或许有人会问,银行备注有什么难写的?

事实上,这里并不涉及到语文水平的问题,而是一个习惯问题。

在接触过的案件中发现,很多人在写银行备注的时候,有一种写电报的感觉。

可能很多年轻人都没有发过电报。早年间,在没有互联网的年代,电信没有普及到千家万户的时候,有时候,为了着急和重要的事情,会花钱到邮电局发电报。

发电报是按字数算钱的。所以那时候为了节省费用,电报的内容要做到,既传递出准确的信息,又用到最少的字数。

现在很多人写银行备注的时候,就有这种心理倾向。总是尽量的缩句和概括。

就是这种缩句、概括、追求简洁的写法,其实是错的,完全没有必要。

2021年判决的一个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商务合作协议关系,但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的一两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了多笔款项。每一笔款项都有一个很简单的备注,都是简洁的词组。

原告后来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银行转账都是借给被告的钱,要求被告还款。

但是单单从这些银行转账的备注来看,表达的意思很难直接理解为是借款。

于是,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交前后经过的描述和各方面的证据,试图来证明这是借款。

被告也提供了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还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个案件打了一审、二审,还申请了再审。折腾了这么多程序,花了好多时间和金钱,最后原告败诉。法院认为,认定借款的证据不足。

这种写转账备注的习惯,真的可以改一改了。

例如,转账还款给别人,不仅要写“还款”两个字,而且要写清楚是还某年某月某日某笔借款的钱。

再例如,转账给别人支付货款,不仅要写“货款”两个字,而且要写清楚是针对哪份合同或哪笔交易。

转账备注,是不按照字数收费的。

或许有人要问,银行转账备注到底可以写多少字?

工商银行app上,转账备注可以写30个汉字。30个汉字,可以写一个很长的句子了,足够准确描述转账原因了。自己能写清楚的东西,何必留在未来变成你需要举证证明的东西、变成需要法官去动脑筋认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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