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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原告张某勇一家与被告张某成一家共有纠纷一案

—— 原告30年前在系争房屋的居住情况如何举证?

[争议焦点]:因时间久远,同住人认定中实际居住满一年如何举证?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原告张某勇一家

[案情简述]:

系争房屋是公房,原承租人系原告张某勇和被告张某成的父母,父母过世后承租人未变更。早年原告张某勇在外地读书后留在外地工作,后在90年代初工作调动户籍迁回上海南汇县,后又迁入系争房屋,并在系争房屋短租居住一年多时间,由于考虑到被告张某成回沪居住情况,原告一家搬到了原告张某勇单位宿舍居住,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张某成一家占有并使用。

系争房屋2021年底列入征收范围,被告张某成一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竟然称原告户籍迁入后未居住满一年,不承认原告一家为同住人,不同意给原告分得系争房屋的任何征收补偿利益。

原告张某勇是家里的老大,想想当初因为照顾被告一家回沪而让渡系争房屋给被告居住,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自己一家三口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后,仅仅居住了一年多时间,而且已经过去了近30年时间,如何举证非常头疼。原告为此多次打听经验丰富的动迁款分割专业律师,直到通过朋友推荐联系到我们“旧改征收律师”团队,才最终确定委托关系。

本律师团队介入后,就原告的居住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取证,因时间久远,无法通过水电煤账单简单举证,只能从档案材料、信件信封、证人证言来进行佐证,并提出了合理性等法律论述,最终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确曾实际入住,后因被告一家需入住,基于房屋的居住条件有限,故在工作单位能提供宿舍住宿情况下,三原告搬离系争房屋,将系争房屋让渡于被告一家居住,且没有证据证明三原告在本市获得过福利分房,故三原告可视为同住人,对系争房屋享有相应补偿利益。据此判决三原告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80万。

[律师分析]:

“旧改征收律师”团队首席顾问,盈科上海资深律师雷敬祺认为:

(1)关于同住人认定中的实际居住满一年。

同住人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2)关于举证的证据锁链、合理性和高度盖然性。

本案中,因实际居住的时间比较久远,如何举证有比较高的专业要求,必须通过多点举证形成证据锁链,同时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这种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的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