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3 15:08·今日讲法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曾说:“一名好的律师,应该兼具政治家、法律专家、社会活动家以及商人的特性。”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律师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职业,需要时间、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更应具备精细化的工匠思维。法律更新速度快,新法规、新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整个法律环境、商业环境甚至是政治环境的变化,都深刻地影响着律师工作,因此需要更多的律师能够通晓法律行业,以及客户所处行业的最新信息,即我们说的“懂行”。因此,法律工作者除了在专业上要跟进变化之外,还需要保持对商业环境、技术发展和政策导向等信息的跟进,可以说终身学习是我们这个时代对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基本要求。另外,一个好的律师要具备四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敢于硬刚,敢于跟地方黑恶势力说不。第二个特点就是要有百折不挠的意志和坚强精神,在办案中虽然会受到很多挫折,但决不动摇、退缩或屈服。要带领委托人从失望走向希望,从黑暗走向光明。第三个特点就是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是一个律师看家的本领,所有的法律知识与贯通,也就是说当律师有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时候,对于对方的嚣张气焰,才能一点儿都不害怕,不管地方黑恶势力有多大的权力,律师都不害怕,因为胸中丰富的法律知识就是千军万马,我们国家必竟是一个法制社会,任何权力都要向法律低头的。第四个特点就是要为老百姓着想,这是最重要的特点,要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由于我国古代文化上对诉讼的排斥,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我国《唐律》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这说明,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但讼师的辩护资格长期不被朝廷所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做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赢官司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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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曾说:“一名好的律师,应该兼具政治家、法律专家、社会活动家以及商人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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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职业,需要时间、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更应具备精细化的工匠思维。法律更新速度快,新法规、新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整个法律环境、商业环境甚至是政治环境的变化,都深刻地影响着律师工作,因此需要更多的律师能够通晓法律行业,以及客户所处行业的最新信息,即我们说的“懂行”。

因此,法律工作者除了在专业上要跟进变化之外,还需要保持对商业环境、技术发展和政策导向等信息的跟进,可以说终身学习是我们这个时代对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基本要求。

另外,一个好的律师要具备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敢于硬刚,敢于跟地方黑恶势力说不。

第二个特点就是要有百折不挠的意志和坚强精神,在办案中虽然会受到很多挫折,但决不动摇、退缩或屈服。要带领委托人从失望走向希望,从黑暗走向光明。

第三个特点就是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是一个律师看家的本领,所有的法律知识与贯通,也就是说当律师有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时候,对于对方的嚣张气焰,才能一点儿都不害怕,不管地方黑恶势力有多大的权力,律师都不害怕,因为胸中丰富的法律知识就是千军万马,我们国家必竟是一个法制社会,任何权力都要向法律低头的。

第四个特点就是要为老百姓着想,这是最重要的特点,要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

由于我国古代文化上对诉讼的排斥,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我国《唐律》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这说明,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但讼师的辩护资格长期不被朝廷所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做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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