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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刷短视频已经成为多数人常见的娱乐方式之一,越来越多的人也选择在各种网络平台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但当有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所谓的“实名举报”短视频,传播自认为的“事实真相”,暴露相关人员的具体信息,该行为又是否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下旬,余女士经朋友告知,发现在抖音平台有一条标题为“还我们公道”的短视频。视频里的刘女士等人均是余女士的亲属长辈,他们手持个人身份证对余女士进行“实名举报”。

刘女士等人不仅在视频中声称余女士“想独占所有动迁款”“伪造证据违法犯罪”“把父亲控制在养老院”等,还公开了余女士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具体岗位。该条视频时长近4分钟,虽然发布两天即被删除,但点赞数累计上千人次,转发近两百条,评论数四十余条。

没过几天,刘女士等人通过同一抖音账号(当时粉丝数近400)又发布了一条标题及内容与此前完全相同的视频。该视频1天内的点赞数就接近两百人次,转发近百条,评论数三十余条。余女士的朋友偶然看到相关视频后告知余女士,即向抖音平台投诉,相关视频被下架。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刘女士等人反复在抖音平台发布相同内容的视频,每次都是经投诉后被删除。

明明是亲戚,为何会闹成这样?原来,余女士与刘女士等人曾因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更是对簿公堂。相关案件虽已由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但是刘女士等人对判决结果始终持有异议,于是在抖音平台发布自制短视频,欲讲述“事实真相”并“讨回公道”。

余女士认为,双方的家事纠纷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而刘女士等人现通过录制短视频的形式捏造事实并发布至抖音平台,丑化了其人格,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故余女士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刘女士等人在抖音平台和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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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庭上,刘女士等人辩称,其在抖音发布的短视频已删除,况且其在视频中陈述的内容均为事实、未有捏造。他案的生效判决中未对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己方发布抖音短视频系真实感受和维权措施。即便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因该视频影响范围较小,也只限于在抖音平台上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和公证费均不认可。

针对上述辩称意见,余女士则认为,刘女士等人不仅在视频开头公开其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具体信息,表述的内容也都是对其名誉的否定、人格的侮辱,且刘女士等人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这些视频已被不特定的公众浏览、点赞、转发、评论,影响范围大,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01

刘女士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02

如果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刘女士等人多次通过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公布余女士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职业,视频内容中还多次出现诸如将父亲“人身控制”、“独占”款项、“伪造签章”等丑化余女士的表述,但相关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并存在刻意引导社会舆论的情况,该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且超出了公民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边界,其通过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散布,使他人对余女士的道德品质产生负面评价,进而造成余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刘女士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余女士的名誉权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

首先,因刘女士等人构成对余女士的名誉权侵权,余女士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形式和方式,应与侵权的范围和造成的影响相当。根据刘女士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法院酌情确定其应通过案涉抖音账号对余女士进行道歉并将该道歉持续保留十五日,对于要求在有影响力的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刘女士等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人群范围、生效判决已查明的事实且双方的矛盾系因家庭纠纷所引起等情节,刘女士等人的侵权行为虽导致余女士名誉权受损,精神受到伤害,但尚未达到严重后果,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再次,关于公证费、律师费,系侵权行为发生后余女士为维权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应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等人应通过案涉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共同向余女士赔礼道歉,为余女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余女士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5,000元。(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什么是“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受害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降低

行为人行为违法

行为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向第三人传播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事实或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指向具体的受害人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应当以一个审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行为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通过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其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二、

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恢复性责任

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停止侵害是指行为的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形式和方式应与侵权的范围和造成的影响相当,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赔偿性责任

精神损失赔偿

应以名誉权侵权致使受害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后果为前提

财产损失赔偿

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为维权发生的实际损失,应结合案件法律关系认定和事实查明的疑难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官友情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通过互联网发表缺乏事实依据并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意见、随意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等并不可取。短视频平台常常具有传播快而广的特点,使用者在享受其带来的娱乐性的同时也有义务维护良好的平台互动环境,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使更多的短视频用于弘扬传播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丨民事审判庭 梁聪聪、孙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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