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 通讯员 刘大庆)开发商为了售卖商铺,打出返租广告引人购买,可是买房人购买后发现,商铺的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市民可以退房吗?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阜宁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开发商将购房款全额退还给购房市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几年前,盐城市阜宁县的王先生看中了盐城某置业公司开发的购物中心一处商铺,价值19万元,因为开发商承诺可以返租,王先生决定购买。之后,他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经营合同》各1份,将商铺返租给置业公司,对商铺经营、获取收益作出约定。

“我们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房产证。”王先生说,后来因为置业公司的原因,他购买的商铺无法办理网签及房产证,而且置业公司未支付商铺经营收益。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置业公司的买卖合同,返还房款19万元。

法官对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比较明晰,对置业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买受人未能办理网签及房产证的责任在于置业公司,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房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为有效化解矛盾,该案经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置业公司限期内向王先生返还房款19万元。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房产证,购房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法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开发商以商铺销售后返租,向买受人支付高额收益的商业广告。”承办法官提醒,高额收益常伴随高风险或虚假宣传,切勿轻信。消费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商铺时,需与开发商协商好限期办理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证,以免权益受损。

(校对 张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