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哪里有公平、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人们心中的圣地!

党的二十大中明确指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就是人民的心。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存在许多乱现象,如违法转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造成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致使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困难。所以农民工就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涉嫌违法 层层转包2015年2月2日,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房公司)与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华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总包合同)。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天房公司为承包人,施工范围为北辰区高峰路,( 二建材料厂) 一期地块项目北区和南区地块。开工日期为 2015 年 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天房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广,项目负责人张宏立,二人为涉案工程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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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天房公司将南区和北区分别转包给六家单位施工。在本案中,天房公司是承包人也是转包人,聚贤公司是转承包人也是实际施工单位。因法律上禁止工程转包,故天房公司与聚贤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转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明文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天房公司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另外,天房公司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惩罚,利用自身的总承包人优势逼迫天津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聚贤公司)不签订书面的转包合同。

煞费苦心 坑害聚贤

聚贤公司为北区施工单位之一,天房公司将北区的2号、3号、5号、6号楼、8号配套公建9号配套公建及北区部分地下车库整体转包给聚贤公司,关于施工范围聚贤公司名义上是劳务分包单位,实际是对北区的2号、3号、5号、6号楼、8号配套公建9号配套公建整体施工,从施工项目看,有土建、装饰装修、预留、预埋、安装和施工机械等多项内容。从价格上看,用的是综合单价,并非劳务单价。聚贤公司的总经理雷林说,总承包人天房公司自己实际未进行任何施工。

2015年4月23日,天房公司工作人员向聚贤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北辰形象进度前附表》,邮件附件为《北辰形象进度(前附表)》,告知聚贤公司每月如何报送产值。

2015年5月21日开始,聚贤公司按照天房公司要求,每月上报施工产值。聚贤公司所上报的产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费用。

2016年7月24日,天房公司工作人员给聚贤公司人员发送邮件及附件《北辰限价房专业分包合同(广宇水电)2016改》及《劳务分包合同(聚贤)2016改》,双方根据邮件中的附件,经过协商,最终签订了上述两份合同。可见,天房公司和广宇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天房公司和聚贤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均是2016年7月24日以后才签订的,而法院却按照合同上写的时间认定签订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明显与事实不符。

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也可以证明天房公司让聚贤公司先进行施工,再根据天房公司自己的“如意算盘”再补签合同的事实。所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2016年12月14日,聚贤工作人员给天房工作人员通过邮箱发送《北辰材料数量统计》。可证明聚贤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材料数量明细,聚贤公司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均是由聚贤公司采购,部分钢材、混凝土由天房公司代购,由聚贤公司承担钢材延期付款利息,在发包方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由聚贤公司现金采购混凝土保证本工程的正常施工。

众所周知夏日工地上地面的温度能高达60度左右,就这样聚贤公司带领着数百农民工弟兄经过了1095个日日夜夜……终于在2018年11月16日将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合格。

在法治史上有这样一个共识——凡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了这一基本事实,一切都免谈。因为没有签订详细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很多事实根本无法认定,很多证据无从提供,法官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审判理念,截止目前天房公司尚欠聚贤公司5000.00(大写 伍仟)多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仅仅认定了1300.00(大写 壹仟叁佰)万,由于一审.二审法官以天房公司伪造的假合同作判决依据造成聚贤公司已施工完成的3700没有认定,导致数千万元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天房公司又拒不承认。

这笔款一拖就拖了8年——2920天。试想,人生有多少个8年,8年能改变多少人生。天津天房公司想过这样的问题吗?刀郎的《罗刹海市》听过吗,请问有何感想?什么是苟苟营营,什么是以丑为美,什么是颠倒黑白,什么是未曾说话先转腚?

为查清事实,聚贤公司选择诉讼自2020年2月开始,天房公司既不向聚贤公司支付工程款,也不补签合同,甚至不再回复聚贤公司。因天房公司严重拖欠聚贤公司工程款,天房公司原法人蔡广、项目负责人张宏立不尊重事实,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证明聚贤公司实际施工范围,也没有纠正天房公司律师的虚假陈述。

导致数百农民工数千万的血汗钱得不到保障,在讨薪道路上,聚贤公司又支付了鉴定费、律师费、法院诉讼费等各种费用贰佰多万元,其中鉴定费支付了壹佰多万,公司趋于倒闭,导致农民工多次信访维权。为了安抚农民工,最终无奈情况下选择诉讼解决,但谁曾想……

2020年11月2日,聚贤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津02民初1970号,要求天房公司向聚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要求天华公司在欠付天房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聚贤公司对其施工范围申请鉴定,经鉴定,聚贤公司的施工总产值为1.3亿余元,这与聚贤公司工作人员和天房公司工作人员关于聚贤公司产值的微信记录,相互吻合,可以证明聚贤公司的实际产值就是1.3亿余元。

根据鉴定报告,扣除已付款,天房公司实际尚欠聚贤公司5300余万元。另外,聚贤公司在诉讼中如实陈述了整个工程的施工经过,也提交了与天房公司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微信。而天房公司矢口否认,只承认与聚贤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只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不存在其他关系。而对于其他部位的工程是由谁施工,如何施工,根本无法说明!天房公司明显就是在歪曲事实说谎!

另外一审二审法官并没有查清事实真相,以用于聚贤公司回款的虚假合同做判决依据,造成严重事实认定错误。截止目前天房建设公司尚欠聚贤公司5300多万工程款,其中,3700(其中合同内3200余万、合同外增项500余万)已施工完工程款没有得到认定。法院已判决的1600万本金及利息,天房建设公司还没支付,在申请执行阶段。

聚贤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3津民终163号。在上诉过程中,聚贤公司再次强调,天房所有合同都是为了后期付款而签订,均是伪造的,并非真实履行的合同!并且提供了签订合同公司的营业执照(把具体时间都写清楚,光用文字描述不行),证明在合同签署时这些公司还没有成立,根本不可能签订合同这一事实。但一审和终审却以此类证据为凭,判决天津聚贤公司败诉。同时强调,聚贤公司实际完工没与天房公司签订合同涉及金额3200多万及已完成增项工程500余万,共计3700多万没有认定。

现工程竣工已经8年,而聚贤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导致数百农民工的工资没有着落。为维护农民工利益聚贤公司选择在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恳请天津高院领导、天津市政府各级领导、各大媒体、社会大众关注此事,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再次发生,纠正一审、`二审错误判决,监督天房公司原法人蔡广、项目负责人张宏立尊重事实陈述聚贤公司实际施工范围,还原事实真相,让天房公司欠8年之久的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罗翔说,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好与坏的标准是,看一个守规矩、守法律的人是不是能从其中收益。如果人人都能从遵纪守法的行为中受益,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是好的——毋庸置疑。天房公司在施工过程敢弄虚作假,签假合同,涉嫌公然违法;公然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8年之久,到现在为止,仍然逍遥法外,未收到任何制裁和惩罚。

单从法律角度讲,就有咋骗或抢劫的嫌疑。那么,天房公司为什么敢这么做、为什么能这么做、为什么这么做了还毫发未损反而逍遥自在呢?笔者实在想不明白!

实名举报单位;天津聚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春天34-3室

原法定代表人:雷林 职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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