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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中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对象,以其“简、便、廉、验”而备受重视,为提高我国民众的健康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传承发展民间中医药对中医药的发展壮大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制约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的原因,从我国中医药传统保护工作的实践角度论述了中医药传统保护对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中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保护;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及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其来自民间,民间的实践是其产生、发展、壮大的土壤。因此,民间中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挖掘潜力和开发、推广应用价值。传承发展民间中医药是弘扬壮大中医药、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历史、文化、政策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民间中医药的传承、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甚至很多民间医药随着持有人的逝世而永远消失。因此分析制约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的因素,针对性解决制约其制约因素,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对促进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问题

1.1民间中医药的内涵与特点

民间中医药是指非官方的中医药的机构、人员和技术等,具有简、便、验、廉、安全、疗效立竿见影等特点,其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历史悠久,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疗法丰富繁杂,涉及方药(按用途可分内服、外用,按剂型汤剂、丸、散、膏、丹、酒、茶、香等)、诊疗技术(针灸、各种手法、点穴、拔罐、经络穴位注射、药棒、药枕等)、养生知识等。由于民间特色方药、诊疗技法来源于民间生产实践生活的总结,通常散见于各地、各民族和各时代的典籍中,或地方志、家族内,师徒间口口相传,其内容繁杂,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性、家传性、保守性、单传性、口传性、散在性、古朴性、普及性、缺乏理论体系等特点。

1.2民间中医药的价值与困难

1.2.1价值

民间中医药因其简、便、廉、验,多数在门诊上即可操作,无需收治入院,价格亲民,而广受百姓欢迎,尤其是基层百姓的欢迎。在很多基层地区,尤其是缺医少药的地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民间中医药对很多疾病诸如骨折、急性扭伤、烧烫伤、白癜风等有着非常好的疗效。民间中医药对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尤其是广大基层地区特别是缺医少药的地区的群众需求,降低医疗开支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民间中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药新药开发的重要来源。青蒿素提取发明的灵感,正是来源于民间的《肘后备急方》;中药里的“明星”产品云南白药、三九胃泰、片仔癀等,均来自民间单验方。可以说,民间中医药的传承发展是提升中医药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源头活

1.2.2困难

中医药要发展,必须在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其中传承是重中之重,民间中医药也不例外。但是现在制约民间中医药发展最大障碍就是传承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民间医药持有人合法权益,使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需求,不愿传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且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都是依托西方文化而设计的,并不适用于中医药自身的许多特点,同时人们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中医药方面还存在不少的缺陷。

二是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部分确有技术的民间中医从业者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从医资格,影响了其技术的活态传承使用,制约了其发展。

三是我国固有的一些文化传承特点,如“传子不传女”“不传匪人”“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同时民间中医本身的一些特点,如地域性、零散性、缺乏系统理论使多数民间中医的传承发展天然存在困难,很多方药、技术等随着民间中医的逝世而彻底失传,而且由于民间中医药的特点导致其可重复性差、推广难度大、认可度低等问题普遍存在。目前只有少数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框架内的保护,但也流于形式而限制了市场推广和应用。

2.分析与对策

党和国家正是意识到了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遇到了诸多问题,限制其传承发展,限制其更好地为人家健康服务,因而开展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针对性解决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诸如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民间医药持有人合法权益、部分确有技术的民间中医从业者受限于行医资格等,对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1中医药传统知识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内涵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的法律概念,是国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一项工作。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是西方国家以保护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公开为主要形式的体系,主要是以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保护内容,超过一定保护期基本可以无偿使用。但是创立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如英美等西方国家,他们的历史往往较短,传统知识资源不足,故而创立之初未考虑对传统知识资源应如何进行保护,因而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是缺失的,无法形成有力的保护,导致很多传统知识不当使用和占有的问题。当今世界是交流的世界,竞争的世界,传统知识资源的丰富的国家的传统知识被不当使用和占有,在国际交流竞争中将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而也无法更好地发展,因而传统知识保护是当今国际上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但由于其复杂性和无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尚无国际共识。中国是人类历史上文明延续至今未曾间断的国家,具有丰富的传统知识资源,中医药更是原创于中国,几千年来保障中国人民健康,保护中华文明延续至今,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符合党和人民的需求。党和国家正是意识到这点,高度重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通过依法开展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吸取其他国家传统知识保护经验,结合中医药自身特点,构建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融合现代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作为中医医药传统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中医药是自然也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对象。

2.2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解决了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核心问题

制约民间中医药发展的核心在于传承,而制约民间中医药传承的核心在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符合中医药的特点,尤其是民间中医药的特点,不能有效地保护传承人、持有人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利益,不能激发其分享传承的意愿,不能有效地促进其推广和应用。党和国家正是认识到了这点,开始推动 中医药传统保护工作。

2.2.1逐步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体系

民间中医药有其自身特点,并不能适应当前以创新、公开、保护时间有限等为特点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有效保护民间中医药持有人、传承人的权益,故而制约了其传承发展。因此建立符合民间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民间中医药从业者的利益,激发起分享传承的意愿,促进民间中医药的传承发展。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体系。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是政府职能,确认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知情同意与利益分享等基本权利,为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专门保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民间中医药的方药、技术持有人是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依法享有传承使用、知情同意与利益分享等基本权利,这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民间中医方药、技术持有人的权益,解决了持有人因担心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不愿传承推广,最终导致因持有人逝世等原因而失传的问题。

2021年1月,《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集意见,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力补充,其中很多规定考虑到了民间中医药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促进民间中医药传承使用与市场推广。

虽然现在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中医药传统保护的法律体系仍然在起步阶段。虽然《中医药法》从法律层面承认了民间中医药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何保护、如何分享利益,还没有具体的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2.2.2解决确有专长民间医疗人员从业资格问题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陆续施行,从法律层面改善了活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使用环境,为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的民间中医药从业者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从而解决了民间中医从业者空有其术,而无行医资格,无法合法开展诊疗活动,其技术、方药等的活态传承、使用受限等问题。

2.2.3行政保护与技术保护相结合

由于民间中医药往往具有鲜明的地区性、民族性、散在性等特点,单纯通过法律法规,很难适应这些特点,解决其很多个性化的问题,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将行政保护与技术保护结合,才能落实促进民间中医药的传承发展。

2.2.3.1行政手段

建立专门行政保护制度衔接上述各项政策法规,能够更灵活、更切合民间中医药的地域性、多样性等特点,更有针对性地挖掘、规范、保护民间中医药。在《中医药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一系列“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订相应的行政保护制度,以自主申报、登记认定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宣传培训推广等方式,一方面实现预先保护,另一方面针对民间中医的合法权益被不正当利用的行为可以强制保护。同时规范、监督民间中医药从业人员的行为,宣传培训推广民间中医药,切实解决民间中医药持有人担心自己合法权益被不正当利用后“无人问津”“求告无门”的情况,同时有助于树立民间中医药健康的形象,增进群众对民间中医药的了解,提高民间中医药在中医药服务的占比,以推广传承。

2.2.3.2技术手段

国际传统知识保护领域普遍认为建立保护数据库与保护名录是卓有成效的技术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结合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自身特点,正在开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等工作,从而实现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结合,逐步搭建起民间中医药传承保护、宣传、推广应用平台,促进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

民间中医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缺乏规范的评价体系和标准,无法证明其具有有效性和安全性,民间传统中医药发展势必受限。因此应通过技术手段,建立民间中医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标准。

总之,行政保护与技术保护相结合,落地解决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之“痛”,可以有效促进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

3.结语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知识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重视,尤其是一些具有丰富传统知识资源国家,很多国家也已开始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本国传统知识保护工作。但是目前尚没有一种成熟可靠模式。我国中医药传统保护的实践探索,正在吸取别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医药自身的特点,试图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知识保护之路,正在践行的各项措施针对性地解决了制约民间中医药传承发展的各项问题,解决了民间中医药方药、技术传承人的顾虑,保护了其利益,激发起传承的意愿,使得民间中医药可以薪火相传,更好地传承发展。当然由于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这是一条崭新的未知的道路,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但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遇到问题解决问题,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定当会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真正能够保护中医药各方利益,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发扬光大的正确模式,建立相对完善的中医药保护制度。

来源:《中国医药导报》2023年3月第20卷第9期

作者:秦培洁、刘谦、王柳青、安宏、石雪芹、王诗恒、刘剑锋,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9YFC1708400);中国中医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重大攻关项目(CI2021A000301、CI2021A0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