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三观尽毁!”湖北咸宁一男子,为了赚钱竟然不择手段,在自己加入到卖淫团伙后,还让女朋友“出台”为自己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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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4岁的代某和同为咸宁人40岁男子杨某处对象,两人系情侣关系。今年6月,杨某在一次酒局上认识了一个外号叫“天麻雀”的大冶男人,杨某在得知对方是组织卖淫团伙的成员后,为想牟取利益,便请求“天麻雀”带他入伙。

在加入到这个团伙后,经常因为手头上的“小姐”流动性大,导致忙不过来。见钱眼开的杨某便做起了自己女朋友代某的思想工作,怂恿自己的女朋友代某加入到卖淫活动中。在男友的多次“开导”下,代某竟然答应了对方的请求。于是两人便在网上开始招嫖。招到嫖客之后,两人便将嫖客拉进“天麻雀”所组织的群里,然后将群里的“小姐”安排给嫖客。
7月30日,在“天麻雀”的建议下,杨某和代某来到大冶租房,计划在网上“招揽生意”大干一场。8月9日,代某在APP上约到两名嫖客后,约定次日在大冶一酒店进行交易,并要求嫖客到酒店后先拍照发给她以便确认其身份。8月10日,“天麻雀”回到大冶,杨某与他互相通报了“生意经”。

杨某和代某从事的非法活动被警方盯上。8月11日晚,大冶市公安局大箕铺派出所接到线索,有人正在大冶某酒店进行色情交易。当晚9时许,在大冶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帮助下,当民警多次敲门后,一男子才打开房门,房间内一男一女都穿着衣服,但细心的民警仍发现了端倪,在一个手提袋内,装有避孕套等物品,而在这对男女的手机内的聊天软件中,有着大量的约嫖和转账信息,民警遂将两人带回派出所。(来源:大皖新闻)
这个事情发传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觉得,太荒唐,这两个奇葩真的是见钱眼开;也有人表示,这个女的怎么会同意,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但也有人发出疑问,杨某、代某触犯了什么法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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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是对卖淫嫖娼双方的同步处罚,公安机关抓到了正在进行的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事后查明了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对卖淫者和嫖娼者都给予相同的治安处罚。代某在进行卖淫行为时被当场抓获,相关部门可对代某和嫖客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杨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自己的女友及其他女性进行卖淫行为,属于介绍卖淫 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介绍2人次卖淫的,就应该被立案追诉。构成该罪,可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卖淫嫖娼的危害
卖淫嫖娼活动破坏了某些人的家庭和谐,危害社会的稳定;卖淫嫖娼活动违背公认的伦理道德,对传统和公认的道德观念和社会文化造成了污染;卖淫嫖娼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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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代某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人的道德认知,为人们所不齿。我们应该尊重并且祝福一切以合理形式存在的男女关系,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不缺失道德、不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对于该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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