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话题。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在军训中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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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黎某均系海门某中学同班同学,在学校组织的军训休息期间,黎某推倒章某致其右尺骨鹰嘴骨骼骨折。章某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判令黎某与某中学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 军训前,被告某中学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日常管理中,亦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并在校园内张贴,已尽到日常管理职责和安全教育义务,故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章某对被告某中学的诉讼请求,损失由黎某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打闹受到损害,学校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周岁~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打闹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无线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