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古代封建贵族集团作为上层统治者,可以说是妥妥的剥削阶级,而绝大多数处于底层的农民,在某些情况下,只是被奴役群体。然而,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英国贵族的庄园不但没有受到贵族的强迫和压迫,反而成为了“家族的主人”,实现了“村落”。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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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世纪英国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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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有句老话,那就是“我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自公元8世纪欧洲统一王朝的君主以来,法国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大帝实行领土封地制。欧洲国王延续了这一政策。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集团将土地层层划分,获得土地的贵族有义务效忠于上面的贵族,上层阶级无权干涉。

从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到男爵,除了特殊的天主教堂也拥有土地外,土地委托往往由这五个阶级掌控。获得土地的贵族会在分封的领地上建造巨大的庄园,同时管理领地上的人民。

说到英国中世纪的庄园,有一个制度是绕不开的,那就是旷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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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制度是中世纪英格兰最重要的土地制度。早在公元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晚期,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时,它就已经形成并持续到19世纪末才消失在英国土地上。

一个制度的诞生必须适应当前时代的需要,推动社会的早期进步,开场制度也不例外。它的早期有效地促进了英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英国中世纪的庄园是在开放田地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旷野制度下,中世纪的英国村庄由村庄和庄园两部分组成。一般来说,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庄园。每个庄园附近都有两三块数百英亩的大块土地。这些土地通常被分成很多块,每块土地都由庄园里的人,也就是村庄的村民,以个人或家庭的形式耕种。他们通常被称为佃农或农奴。他们耕种的土地就是领主自己的营地。

附属于庄园的农奴得到一份土地,自然承担起侍奉领主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领主耕种、割草、伐木等,所有收获都属于领主。对此,庄园还专门设立了管家和工头,对农奴劳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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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收到的分配地称为农民分配地。虽然这些农民的土地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地点,土壤肥力也不同,但面积大致相等,在英国一般为30英亩。获得划拨土地的农民有使用权,可以世袭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因为农奴的地位是不自由的人,身体属于主人,是世代相传的。主人可以随土地一起流转,依靠农民土地的产出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这也意味着,在他们出生的家园里,完成领主的修炼之后,还要耕种自己的土地。

此外,庄园内的土地还包括公共林地和牧场。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全村公有,有时也被庄园主篡夺。一些教堂土地被用来支持下班的牧师。

2。村里的斗争

庄园里的劳动力主要由农奴、仆人、雇工组成。很多时候,庄园主为了能够过上自给自足、富裕富裕的生活,除了修建更多的生产设施、培养一定数量的手工业者之外,还会尽可能地剥削庄园的人民。

他们的办法是立名号,向农奴征收各种赋税。农奴结婚时,要向主人缴纳结婚税;农奴死亡后,其儿子继承财产时需要缴纳遗产税;农奴外出务工时,还要缴纳人头税。除此之外,农奴还必须缴纳税款、什一税,甚至使用磨坊、烤面包机、压酒机来支付实物。遇到一些特殊的节日,就得在复活节付鸡蛋,圣诞节付母鸡等等。

有一种税是农民最讨厌的,那就是塔利税。由于其随意性,征收的数额和时间都不确定,完全由领主主观决定,更多时候采用强制手段,特别是这种税收在很多庄园的习惯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农奴虽然承担着这些各种税收,但他们却没有办法反抗,因为在法律上,农奴和主人没有平等的地位,农奴不能起诉主人。庄园法院上诉,最终农奴问题只能不了了之。

所以,村民们的反抗规模大小不一,这也仅限于他们的能力。但也正是这种小规模的抵抗,一点一点地为他们积累了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农奴斗争的胜利与两个方面有重要关系。一是英国政府对地方管理的忽视,给了农奴可乘之机。自1215年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第一次男爵战争以来,“失落的国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

第二次男爵战争促进了议会的出现,英国王权开始衰落,贵族势力增强。在中央集权困难的英国,底层农奴距离王权太远,甚至微不足道。王权的焦点始终集中在贵族身上,忽视了下层农奴的斗争。

另一个是共同的宗教信仰,促使农奴联合起来,组成“村社”来对抗领主,使村民实现村庄自治。

中世纪晚期英国乡村的教堂,除了传播信仰、普及教育之外,某种程度上也是村民社交娱乐的场所。领主的“暴力不合作”抵制并传播了这一趋势。

3。庄园村民自治

农奴的斗争最终导致了中世纪晚期英国庄园内村民的普遍自治。

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是村民以“自治社区”的方式管理庄园。这种方式与庄园主的独裁不同。在村庄的“自治社区”制度下,虽然村民没有推翻贵族集团当权,拥有庄园土地的所有权,但村民显然已经摆脱了过去的农奴生活,减轻了各种不合理的赋税。以及不必要的领主义务。

更重要的是,他们对自己的土地有控制权,可以决定耕种的时间和种植的农作物,对农作物的产出有一定的加工权。在如此高度的自治下,领主对村民的一切命令都不能损害村民的权益,同一个自治社区的村民必须在维护集体利益上同进同退。

庄园村民自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欧洲“我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一种发展和升华。虽然村民们像贵族获得土地一样获得了农民的土地,但他们自然是对上层领主忠诚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庄园内村民自治的实现,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契约关系。庄园主的无理压迫意味着领主单方面“毁约”,村民由此获得了拒绝效忠领主、不再承担领主服务的权利。义务。

底层庄园村民自治的实现,及其逐步完善和发展,无疑具有现代民主思想的色彩。贵族领主的反剥削斗争经验值得后人学习。

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尤其是15、16世纪,英国庄园村民的自治局面开始逐渐瓦解。尤其是黑死病之后,人口锐减,导致露天田间劳动力严重短缺。此外,开田制度本身也存在分权、强制等弊端,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土地所有者开始改变生产经营模式,土地租赁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逐渐打破了原来土地分散的状态,农业生产者也开始进行自主生产。16世纪,圈地运动兴起,更加全面地破坏了露天制度。18世纪开始的议会圈地运动对开田造成致命打击,彻底终结了庄园经济,庄园内相应的村民自治也消散在历史的长河中。

中世纪晚期的英国乡村自治在世界历史舞台上总体上是短暂的。这种“先进”的制度无疑是基于特殊时代的创新。这一先进系统的出现,无疑为后来者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