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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怀期待地购入一台轿车,

结果上路才8天,

就被酒驾司机追尾,

那么新车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

近日,

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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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小张(文中均系化名)饮酒后驾驶普通客车追尾小王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造成小王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离开现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人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小王遂将小张起诉至人民法院。

小王表示,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购买才8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即使维修后也对车辆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

小张则辩称,已经赔偿了此次车辆受损的修理费6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费用不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涉诉车辆购买仅8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车辆维修费用占到车辆购置价格四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车受损后维修的69项部件全部为更换,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383元。

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小王车辆的购买时间、评估机构的结果、实际修理情况等多重因素,法院对原告小王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638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小张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

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

要求对方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上述所列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一、对于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受害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

1、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2、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二、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在责任划分中:请求赔偿方的责任程度较低;

(2)在受损部位中:应当有关键部件受损,足以影响车辆价值;

(3)在索赔程序上: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关贬值金额;

(4)在车龄上:待售新车或上路1-2年内的车辆。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

2、车辆受损后,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受害方无过错,因此,受害方应获得赔偿。

3、已对车辆贬值进行了专业机构评估,受害方可根据评估结果诉请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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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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