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交强险或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认定和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偿是常理。那么,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一起来看看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是如何判决的。

2020年,李某到文山A保险公司购买了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为:在汽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保险金额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1万元等。2021年7月(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麻栗坡县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麻栗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诊断为右侧踝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支付医疗费近3万元、鉴定费2600元。事后,A保险公司拒绝向李某赔偿。A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的是“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条款中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者残疾的给付保险金”,李某系自己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1万元、鉴定费2600元。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中约定的“在汽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所适用的条款为《运营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持有有效客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交通工具,在该运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李某系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他人撞上后意外致残,故不能请求A保险公司按照在汽车中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金额请求赔偿,但李某可以按照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残疾给付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障项目,请求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鉴定费属于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9万元及鉴定费2600元。

A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

法官提醒,在投保意外险时,要注意买够保额,后期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才能获得更多赔偿;尽量选择保障全面的意外险,如航空意外险、自驾车意外险、公共交通意外险等;要注意意外险的保险期间;要看清免责条款,只有知晓免责条款内容才能尽可能避免理赔纠纷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何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