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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政府征收行为一开始就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其实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决定剥夺我们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财产是否被征收,只能就补偿方面进行法定的有限选择。因此,我们要充分了解在征收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合法地利用这些权利去为自身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参与评估机构选择

评估结果是确定补偿金额的基础,所以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在这方面给予了被征收人较大的主动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有三种:一是协商选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先确定2至5家候选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过半数以上书面签字认可,视为共同协商选定,一个房屋权属证书记一票;二是投票选定。未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固定投票点、流动票箱等方式让被征收人选择,获得超过半数被征收人选票就作为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三是摇号或抽签确定。适用候选机构均没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或两个候选机构得票相同的情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抽签的时间、地点、候选评估机构名单,不仅要邀请街道办、居委会和被征收人代表现场见证,还要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必然会包含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为了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一般也可以混合补偿,即货币和小面积房屋综合补偿。在农村还有划地自建这种特殊的补偿方式,在城镇如果是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在拆旧建新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选择原地回迁。货币补偿虽然操作简单,但往往会因为价格过低满足不了被征收人原有的居住水平。产权置换可能是一种更保值的投资,但也会存在不能即时入住、住房质量不能保证等问题。哪种方式都有风险,我们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尽量进行最优选。

选择救济的渠道

如果被征收人对整个征收过程中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侵害了自身的权益,我们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大体上我们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然,有少数情况需要行政复议前置才能再走司法诉讼的程序,这类情形有严格先后顺序,我们无法随意选择。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有不同的期限,具体期限可见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文章。我们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律师箴言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征收方给了我们选择机会,我们一定要看一下补偿选择合不合理。如果征收方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擅自做主没有给我们选择的机会,那是侵犯咱们权益的,您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提出自己的补偿要求,主动维护自身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