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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一种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京73行初14079号

二审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44号

再审案号:(2022)最高法行申203号

裁判要旨

在解读专利的过程中,应该从拥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所谓“本领域技术人员”,指知晓全部现有技术和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但是没有创造能力的人员。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客观依据和判断标准:客观依据只能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本身;判断标准是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不是专利权人自己。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阿朗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卓良公司)

因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白鹤滩水电站大坝工程中使用北京卓良公司提供的“门槽液压自爬升模板台车”装置,专利权人成都阿朗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卓良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巨额损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卓良公司委托,全权处理侵权应诉及专利无效事宜。北京卓良公司针对成都阿朗公司的涉案专利ZL201310018684.3“一种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对涉案专利形式缺陷的充分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成都阿朗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一审、二审认为,本案中,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基于善意出发,从一个能够自成体系的角度来阅读涉案专利,但涉案专利缺失了首层的说明,其说明过程没有自成体系,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专利权人给出的解释文本。退一步讲,专利权人的解释文本仅是根据推测得出的一种可能的结果,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方案。综上,两审法院判决驳回成都阿朗公司的起诉、上诉。

2022年4月,成都阿朗公司以一、二审判决以及被诉决定中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严重错误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卓良公司对此进行了充分答辩和意见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成都阿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审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北京卓良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侵权诉讼一审,以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应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针对发明专利提起无效请求并在行政阶段取得全面成功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仅因《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俗称“形式理由”)而将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掉的案例极为少见,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也很少仅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不清楚而认定不予保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客观依据和判断标准:客观依据只能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本身 ;判断标准是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不是专利权人自己。

(来源:知识产权家)(图源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