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进行时

公司没有了

员工只好找股东要钱

可股东说“不关我事”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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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离职员工向股东索要欠薪和赔偿金

闫某从A公司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其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得知A公司已未经清算即注销。闫某遂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向A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主张权利。

闫某诉称,其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A公司,负责办理代缴社保业务,月工资标准为5128.69元。2019年3月,A公司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其从未休过年假,A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A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经清算即注销,注销时公司股东是周某、李某及B公司。B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未经清算即注销,注销前股东为李某、米某。因诉讼时A公司和B公司均已注销,闫某主张由两公司股东周某、李某、米某共同支付其2013年3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8296.2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900.83元。

被告周某、李某、米某辩称,闫某系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合同具有相对性,闫某就该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向A公司主张权利,其3人并非劳动争议适格主体。

法院:3名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A公司、B公司已先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其注销前的未尽事宜应由全体股东承担。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闫某要求周某、李某、米某3名股东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李某、米某支付闫某未休年假工资6602.45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5900.83元。

宣判后,周某、李某、米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劳动者可向注销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主张权利

A公司在闫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前已注销,闫某无法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即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当事人。

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原用人单位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后,劳动者并非无法主张权利,可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未经清算即先后注销,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闫某向周某、李某、米某三名股东主张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