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从咸安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与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联合行动,成功打掉一贩卖“上头电子烟”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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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禁毒大队收到可靠线索,嫌疑人雷某私自贩售电子烟中含有违禁物品依托咪酯。禁毒大队民警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经过前期部署,于7月24日晚上布控,在温泉某酒店门口现场抓获正在交易电子烟的以雷某为首的5人(4男1女),并在现场查获“上头电子烟”烟弹23个。公安机关连夜对雷某等人进行审讯,据嫌疑人雷某供述,“上头电子烟”烟弹里的主要成分就是依托咪酯,雷某不仅对外销售,还自己吸食,称吸食后有跟醉酒一样飘飘然的感觉。

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毒品越来越难获得、价格越来越高,吸毒人员开始吸食目前还未被列管的有麻醉作用和兴奋或抑制精神作用的麻精药品来代替,其中就包括有麻醉作用的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是非巴比妥类静脉全身麻醉药,有白色结晶粉末状的原料药和注射液两种形态,在临床上具有催眠作用强、麻醉起效快特点,长期滥用对人体危害比毒品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极大。

2023年7月28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聘请第三方有质资的专业机构对“上头电子烟”烟弹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涉案产品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2023年8月3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对“电子烟烟弹”产品的认定申请,8月4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涉案产品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为化学药品,按处方药品管理,涉案产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进行查处;涉案产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品成分。依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认定,实施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相关刑事责任。

8月7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将此案移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日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此,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千万别碰!电子烟添加依托咪酯堪比毒品。一旦发现,坚决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依托咪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医疗上主要有水剂和乳剂两种剂型。是麻醉诱导常用的药物之一。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

“上头电子烟”是一些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与“烟粉”“烟油”混合贩卖,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当作毒品替代品进行销售。

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也有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表现为即刻广泛皮肤发红或荨麻疹的情况。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生活懒散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同时也容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而一旦长期并大剂量使用,容易导致死亡,原因是继发于依托咪酯导致肾上腺素皮质抑制。

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合法使用依托咪酯制剂,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才可以销售依托咪酯原料及制剂。国家对于违法售卖使用吸食违法药物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咸安区市场监管局;章和开,贾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