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短短一分钟的视频里,是什么吸引你停留视线?很多时候,也许就是那位出现在镜头中的主播。

主播与平台号合作,是不是就意味着他们的个人形象,可以被随意使用呢?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人格权纠纷案。

主播未得薪酬 合作不欢而散

2021年,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小苗(化名)接洽,商量合作拍摄视频事宜。小苗表示,该公司承诺如果她担任公司抖音号的出镜主播,将给予她高额提成、公司股份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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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苗与该公司团队合作拍摄多个抖音视频,内容均涉及珠海本地见闻,由公司发布在“XX珠海”抖音号,还使用了小苗的肖像作为该抖音号的头像,并在评论区进行留言或回复评论。

小苗表示,在双方合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和发放薪酬,也没有报销拍摄期间产生的交通费、服装、道具、妆造等费用。小苗多次与该公司协商签订合同、补贴拍摄开支等事项,该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推脱。

小苗最后决定停止合作,要求该公司删除抖音号上所有出镜视频,但遭到拒绝,“XX珠海”抖音号依然保留了小苗的出镜视频,继续使用她的肖像作为头像,并以她的口吻回复网民评论等。

肖像应否“归还”? 双方各持己见

2022年5月30日,小苗以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约定该公司一次性向小苗支付1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劳动纠纷虽已解决,但小苗认为,她从未与该公司签订有关肖像权使用的协议,未授权该公司在停止拍摄且无劳动关系后,继续使用其肖像。于是,她向抖音平台投诉,平台对“XX珠海”视频作下架处理。

小苗继而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删除“XX珠海”抖音号中涉及她的视频,在该账号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保持停留一个月,并赔偿诉讼及精神损失10000元。

在庭审中,该公司表示,小苗在任职期间参与出镜的视频作品是由公司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即使她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也应该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公司,擅自投诉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该抖音号上所有视频作品的拍摄和发布均经过小苗同意,从未丑化、辱骂她,因此公司没有侵犯其人格权。

乱用肖像不可取 公开道歉一个月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苗和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小苗在停止合作前,对该公司发布案涉视频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已实际成立了对小苗肖像的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小苗多次要求该公司删除案涉视频,表明她已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认定合同最迟应在双方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该公司未经小苗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小苗的肖像。但直到案涉视频被抖音平台下架前,该公司仍继续在抖音号中使用案涉视频,该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小苗的肖像权。

香洲法院判决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号“XX珠海”中删除涉及小苗的视频,在主页面向小苗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该公司虽然侵犯了小苗的肖像权,但未对小苗进行丑化等破坏其人格的行为,且在小苗投诉后,案涉视频已经下架,故法院对小苗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短视频平台中各种“网红”账号背后,大多是以公司为实体的运营团队,他们聘请主播出镜,为产品代言、为账号引流。但是,公司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也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主播的肖像。为了避免双方风险,应通过提前签订协议,共同确定有关肖像在何种平台使用、是否有使用期限等细节。主播行业流动性大,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束,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肖像,则应签订相应授权协议。

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很多时候主播的外形本身就是“流量”,可以兑换成价值和收益,企业和从业者在利用外在形象“营业”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对肖像权的认知,珍惜自己的肖像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肖辉燕 梁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