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划桨板被摩托艇故意撞倒2次致受伤”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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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说,8月4日晚,摩托艇驾驶者王某将她送往医院,垫付治疗费用,且给了她5000元赔偿。经诊断,她左面部、右膝盖受伤。

王女士说,基于王某及摩托艇经营方的态度,且只愿赔偿5000元,她决定通过社交媒体发声,引起舆论关注,促成自己被撞的事尽快得到解决。

王先生(男)说,“想弄点水花出来溅她,真没想撞她。”

目前,王先生已赔偿王女士2万元,经营摩托艇的商户赔了王女士10万元。
……

解读:
1,从伤情来看,也就是软组织受伤。
说真的,这个伤,赔偿二万足够了。轻微伤要十二万?
上次有个小孩过马路被撞死,才赔偿了十万。
最关键的是,你要2亿都没问题,凭什么不是依法由法院裁决,而是用不实言论,进行网络炒作?

2,这男的也是活该!

首先,不应该不安全驾驶,应该离他人远一点。

其次,公路上发生小型交通事故,你就说“操作不当”就可以了。如果你偏要说“我就是想撞他”,对不起,那就上升到治安或刑事案件了。
回到本案中,王先生说个“操作不当”就可以了,怎么要嘴欠,加一句“想弄点水花出来溅她”?
有了以上这句话,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就构成了“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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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没有这句话,操作不当造成的轻微伤,就不够治安处罚,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谈就谈,不能谈让对方去起诉。

对于这件事,我的意见是:
出了事,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但也反对借机讹诈。
特别反对不走法定程序,而是采用不实言论,通过舆论和炒作,来达到讹诈的目的!
说好的法治社会呢?
怎么变成炒作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