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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3名乡镇干部夜泳溺亡,镇政府:三人事发后已没上班。事

湖南娄底,一镇干部约某村女子晚上到水库游泳,女子欣然前往。两人下水后,在水里击浪戏水,好不快活,可谁曾想到,女子突然溺水了!事发后,镇 干部先将女子的手机和摩托车钥匙丢进水库,制造假象,然后驱车逃离现场。

陈女士居住于湖南娄底,婚后和丈夫共育有两个孩子,与村子里的其他夫妻一样,丈夫为了一家人的生活常年外出打工,陈女士则留守在家中照顾一家人衣食住行,两人基本上常年分居两地,虽然被称为留守妇女,可陈女士却一点也不像妇女,不仅长相漂亮,而且每天打扮的花枝招展。

由于丈夫常年在外,村子里的一些居心叵测的男子便打起陈女士的主意,村干部刘某便是其中之一,刘某借着村干部的权势经常为陈女士提供一些生活上的便利,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关系也越来越好,村子里许多人都知道陈女士和刘某两人关系亲密,但是具体两人是否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却无人掌握证据。

一天晚上九点多,刘某与另外两名村干部一起来到村子附近的水库饮酒,酒过三巡,刘某拨通陈女士的电话,并邀请陈女士来到水库游泳,当时陈女士已经上床准备睡觉,接到刘某的电话后,陈女士立刻起床并精心打扮一番,骑着摩托车随即前往水库与刘某相会。

临别前为了避免婆婆怀疑,陈女士慌称有女性朋友邀请自己外出搓麻将,得到婆婆的允许后,陈女士很快便来到水库,按照刘某的要求,两人换上泳衣下水游泳,但不知因何,其他两名村干部则一直呆在车中并未下水。

也许是天黑,也许是因为身体缘故,在游泳时,陈女士竟然不小心在水中溺亡,这可吓坏了刘某,在陈女士溺亡后,刘某并未选择报警,因是选择拨通救援部门的电话,而是伙同其他两名村干部将陈女士的摩托车推到水库旁边,并将陈女士的手机、钥匙等物品统统扔到水中,制造出一种陈女士不小心溺亡的假象。

直到第二天水库工作人员在清理池中泥污时,才发现早已经溺亡的陈女士,随后大量身穿制服的警方来到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发现陈女士溺亡时并非只有自己在场,随后警方调取了水库两旁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晚除了陈女士、还有三名村干部到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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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着丰富的刑侦经验,警方很快便将当晚在水库出现过的刘某等三名村干部抓捕归案,面对着警方的审讯,刘某表示:确实是自己叫陈女士来水库游泳,但是具体陈女士如何溺亡,自己并不知情,至于为何在陈女士溺亡后要伪造现场,则是因为案发之后慌不择路。

陈女士离世一事,最伤心的莫属其丈夫,家中还有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想到今后的生活,两个孩子将面临着母亲离世的窘境,丈夫只觉得压力山大。

最令其丈夫无法接受的是,妻子竟然在深夜与几名村干部一起到水库游泳,自己辛辛苦苦在外奋斗,妻子却公然背叛自己,每每想到此处,其丈夫不自觉的会泪流满面。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村干部刘某是否需要对此事负责?又触犯到哪些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当天系刘某主动邀请陈女士到水库游泳,属于该活动中的组织者,按照法律要求,作为组织者就需要肩负起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陈女士遇害时,刘某不仅未主动报警施救,反而还伪造现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按照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如果经过警方的后续调查,表明其他两名村干部对此事并不知情,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警方确定其在事故中有帮凶或其他故意过失行为,那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民事责任。

3.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陈女士在这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明知水深而故意下水,经刘某劝说无果,那按照法律则可以依法减轻刘某的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