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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已成为一项

受年轻人追捧的娱乐项目

我们知道

正版的剧本创作

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

但是,近年来

出现的盗版、盗卖

剧本杀剧本的行业乱象

严重侵犯了

剧本原创者的知识产权

近日

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

与“剧本杀”相关的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3日,原告南昌某娱乐公司(乙方)与被告徐某(甲方)签订了《某剧本杀发行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剧本的创作思路、剧本内容、线索卡、主持人手册等,并委托乙方监制原剧本,在剧本定稿后对外发行。

依据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被告)保证不会因原剧本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如果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甲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乙方(原告)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被告)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关于原剧本的任何信息、构思、剧情、角色等与协议相关的一切信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预先向被告支付了3000元定金。但在合作中,被告却提供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剧本,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剧本杀发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徐某应当依约履行上述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剧本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剧本,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告自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其为发行上述剧本支出广告费用(外宣费)10000元,印刷费3566元,律师费6000元,提供了相关发票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被告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徐某未能提供完备著作权的剧本于原告方,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即应向原告返还定金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处原告南昌某娱乐公司与被告徐某于2021年10月23日签订的《某剧本杀发行合同》解除;判令被告徐某双倍返还原告南昌某娱乐公司定金6000元;判令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南昌某娱乐公司外宣费10000元、印刷费3566元及律师费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剧本杀”,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本案系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涉及“剧本杀”的侵害著作权的案件。此次案件的审理,既有力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保护了该新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权益,又使被告认识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危害性,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也为“剧本杀”新业态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那点事)(图源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