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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孩子们为了“清凉一夏”,纷纷选择水上游玩,然而在这轻松愉快的表象下,溺水事故的阴影却随时笼罩。2022年的7月,江西兴国县发生了一起悲剧,三名未成年少年黄某甲(15岁)、黄某乙(14岁)、黄某丙(12岁)到某河潭游泳。黄某甲不幸溺亡,此事引发了索赔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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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事故后,黄某甲的家长将当地乡政府、县市水利部门、该河段采砂权经营公司、监管公司及采砂权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65万余元。然而,在法院的审理中,家长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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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索赔请求的原因有多方面。首先,黄某甲溺亡的河潭并不属于人群经常聚集的地方,也不是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的活动场所,因此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也不在采砂经营场所范围内。其次,该处河道上设有“当心溺水”的警示标志,当地学校也对家长和学生进行了防溺水安全教育,因此家长的主张,即相关部门未尽到监管责任,证据不足。第三,黄某甲在明知该地点禁止游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下水游泳,无视安全警示,这是导致其溺亡的直接原因。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一些人认为,家长的行为类似于“碰瓷”,试图将责任推卸给其他机构。而也有人质疑,监护人的责任是否充分履行,是否应该追究其责任。
这起案件在法律角度上明确了责任。但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尤其在夏季溺水事故频发的时节,更需要加强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更要担负起保护孩子的义务,不仅要遵守警示,更要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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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个季节,无论在哪个场合,安全永远是首要的。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轻敌,而为自己的无知付出沉重的代价。责任应当与安全同行,正确认识和履行责任,方能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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